[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171B/2024-00002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职责简介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职责简介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标准;负责拟订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等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县政府审核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残疾人福利制度。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受市民政局委托承担本县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具体执法工作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四)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乡镇、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 与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石柱县民政局会同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石柱县行政区划图。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县南宾街道干溪子路10号;联系电话:023-7333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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