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钟承树与马泽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
日期: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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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钟承树与马泽奎婚姻登记的
告知书
钟承树、马泽富、马泽奎:
钟承树(女,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661105****)与马泽奎(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631208****)于1987年5月29日向石柱县原大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87)字第99号。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实,因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马泽富(公民身份证号51352119651001****)使用马泽奎的身份信息,与钟承树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2个儿子,共同生活至今。因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马泽富冒用马泽奎的身份信息与钟承树办理结婚登记,并向本机关出具了《司法建议书》(石法建〔2025〕8号),建议我机关依法撤销石柱县原大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钟承树与马泽奎的结婚登记。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拟撤销于1987年5月29日在石柱县原大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钟承树与马泽奎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87字第99号)。
对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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