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村规民约 执行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设立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纵观当前村规民约执行、落实不力的问题,缺少专门的执行机构具体抓执行和落实是根本原因。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约村规民约落实难、执行不力的问题,《关于切实做好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村民委员会设立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成员37人,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从本村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社会组织负责人、“两委员一代表”、乡贤能人中推选产生”的制度设计,并规定了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任务,为村规民约执行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提供组织和人员支撑。

二、关于建立奖惩制度。村规民约执行不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应的奖惩机制不健全、奖惩制度完善,在一各程度上削弱了村规民约效力,为此,《通知》根据农村基层在执行村规民约工作的一些探索和实践,总结提出建立奖惩制度,并明确建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建立积分奖励制度,二是建立劝诫劝导制度,三是建立处罚惩戒制度,目的是通过落实上述制度,真正使村规民约执行有据可依,提高约束力,增强规范性。

三、关于规范执行程序。程序规范是确保村规民约持续有效执行和落实的必要前提,也是充分发挥相关组织、机构作用,压实各方责任的必然要求。基于此,《通知》对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确规范。规定“由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核实违规行为,协调处理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违规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为强化村民对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监督,还明确规定“村规民约执行情况应当同其他村务事项一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按时公开”,目的是以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

四、关于夯实工作责任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的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做好村规民约执行工作,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明确分工、压实责任,《通知》对乡镇党委政府、区县民政部门、村党组织在村规民约执行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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