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00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本级 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标准,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3、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有关工作。
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相关防护标准;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好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
6、负责开展林业和草原科研、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林业区域协作、对口支援等工作。
(二)单位构成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本级内设6个机构处室,分别是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生态修复科、森林资源管理科、产业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5151.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5151.84万元;收入比2023年减少8556.36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8556.36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5151.84万元,其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534.4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97.6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1.24万元,节能环保支出3690.74万元,农林水支出16895.34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38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43万元;支出比2023年减少8556.3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34.44万元,项目支出减少8521.92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5151.8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5151.84万元,比2023年减少5256.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4.7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比2023年减少34.44万元,主要原因是1.公用经费定额人均标准降低,导致公用经费定额减少,2.退休健康修养费预算减少,导致行政单位离退休减少;项目支出24837.06万元,主要用于自然生态保护、退耕还林、森林资源培育、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等重点工作,比2023年减少5221.93万元,主要原因是 生态保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项目支出减少。
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15.61万元,比2023年减少0.6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71万元,比2023年减少0.37万元,主要原因是倡导节约,提倡在食堂接待,减少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9万元,比2023年减少0.26万元,主要原因是出差提倡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2.22万元,比2023年减少1.2万元,主要原因公用经费定额人均标准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205.1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205.1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3205.1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205.16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376.0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 10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综合执法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一般公务用车5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向鑫霞 联系方式:023-7332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