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2022年4季度自然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统计表
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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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
互联网+监管”系统录入监管行为数据 | ||||||||||||||||
案件类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人组织) | 录入时间段:2022年4四季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是否简易处罚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共享类型 | 公示期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刘朝银 | 石林罚书字(2022)第(支1-046)号 | 2022年8月初,刘朝银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本组村民马伟用挖机将大歇镇龙泉村万家组(小地名:牛栏口)处的林地进行开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成入户公路。经林业局技术人员认定:违法占用林地面积402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接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完成)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接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完成);并处罚款4020元。 | 0.4020 | 2022/10/12 | 2023/10/12 | 2023/10/12 | 否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 115002400091352434 | 社会公开 | 一年 | |
李小平 | 石林罚书字(2022)第(支2-053)号 | 2020年7月,李小平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在南宾街道黄鹤村新店组(小地名:跟石板)处给温氏集团开挖土石方基建工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局技术人员认定:李小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634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接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完成)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接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完成);并处罚款36340元。 | 3.6340 | 2022/10/18 | 2023/10/18 | 2023/10/18 | 否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 115002400091352434 | 社会公开 | 一年 | |
向芳蓉 | 石林罚书字(2022)第(支2-056)号 | 2022年9月26日,向芳蓉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在沙子镇鱼泉村茶院组(小地名:大院子)处占用林地修建生产用房。经林业局技术人员认定:向芳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70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接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完成)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接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完成);并处罚款700元。 | 0.0700 | 2022/11/24 | 2023/11/24 | 2023/11/24 | 否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 115002400091352434 | 社会公开 | 一年 | |
向华山 | 石林罚书字(2022)第(支1-050)号 | 2020年2月,向华山为了改变居住环境,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悦崃镇寺院村姓马村民在悦崃镇密红村祠堂组(小地名:石桥子)处自己家的林地开挖后修建成房屋地基。经林业局技术人员认定:占用林地面积210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接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完成)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接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完成);并处罚款2100元。 | 0.2100 | 2022/12/8 | 2023/12/8 | 2023/12/8 | 否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 115002400091352434 | 社会公开 | 一年 | |
制表:朱珠 | 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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