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 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近年来,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随着生态保护力度加大而逐步恢复增长,野猪、猕猴、猪獾(土猪)、毒蛇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日益突出,对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规定,为有效减少致害损失,保障群众利益,我县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补偿。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协议主要内容
(一)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二)投保范围:石柱县辖区内的自然人(含户籍人口、来石旅游、工作、学习等人员)、种养殖户农作物(水稻、玉米、蔬菜等)、牲畜(牛、羊、家禽等)、经济作物(茶叶、中药材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蔬菜大棚、畜禽圈舍等)、树木幼苗、合法建筑等。
(三)投保期限:壹年(自2025年5月28日零时至2026年5月27日24时止)。
(四)保险责任:在石柱县辖区内,因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野猪等在我县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保机构按约定理赔。
(五)赔偿限额: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单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其中,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房屋附属设施赔偿限额5万元、农作物及经济作物赔偿限额5万元(野生动物致害导致黄连等中药材损失每亩赔付限额为3000元)、养殖业赔偿限额5万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赔偿限额2万元、森林幼苗赔偿限额2万元〕,具体以投保单约定为准。
(六)除外责任: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补偿金;居民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进入野生动物保护区或者主动攻击、故意伤害野生动物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理赔服务流程
在石柱县辖区内,因陆生野生动物导致人身伤亡、农作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 报案:受损方需及时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报案,并说明保单号(550040000000004);同时保护现场,配合自助拍照(照片需反映受损财物全貌、面积、种类及致害痕迹等)。
2. 查勘定损:接到报案后,承保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共同核定损失。
3. 资料收集:受损方需配合提供以下资料:受害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全本)、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联系电话,村委(居委)及乡镇(街道)盖章的受损证明等。
4. 理算核赔:承保机构收到完整资料后,按约定进行理算核赔。
5. 赔款支付:核赔完成后,及时将赔款支付至受损方指定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承保机构:多渠道加强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严格按保险协议开展报案、理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每季度报送理赔台账,接受县林业局的监督;主动配合财政资金审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利用工作会、院坝会、村居工作群等加强宣传,引导群众增强保险意识;指导群众报案,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引导受损群众保护肇事野生动物,依法开展野猪等种群调控,严防滥食及滥食。
(三)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建立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协调机制,保障致害补偿经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严厉打击非法养殖、猎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推进防控设施建设,妥善处置种群调控猎获物。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8月14日
(联系人:石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7332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