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2434/2025-00013 [ 主题分类 ] 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林业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 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发布日期 ] 2025-10-0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 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近年来,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随着生态保护力度加大而逐步恢复增长,野猪、猕猴、猪獾(土猪)、毒蛇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日益突出,对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规定,为有效减少致害损失,保障群众利益,我县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补偿。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协议主要内容

(一)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二)投保范围:石柱县辖区内的自然人(含户籍人口、来石旅游、工作、学习等人员)、种养殖户农作物(水稻、玉米、蔬菜等)、牲畜(牛、羊、家禽等)、经济作物(茶叶、中药材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蔬菜大棚、畜禽圈舍等)、树木幼苗、合法建筑等。

(三)投保期限:壹年(自2025528日零时至202652724时止)。

(四)保险责任:在石柱县辖区内,因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野猪等在我县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保机构按约定理赔。

(五)赔偿限额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单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其中,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房屋附属设施赔偿限额5万元、农作物及经济作物赔偿限额5万元野生动物致害导致黄连等中药材损失每亩赔付限额为3000、养殖业赔偿限额5万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赔偿限额2万元、森林幼苗赔偿限额2万元〕,具体以投保单约定为准。

(六)除外责任: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补偿金;居民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进入野生动物保护区或者主动攻击、故意伤害野生动物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理赔服务流程

在石柱县辖区内,因陆生野生动物导致人身伤亡、农作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 报案:受损方需及时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报案,并说明保单号(550040000000004);同时保护现场,配合自助拍照(照片需反映受损财物全貌、面积、种类及致害痕迹等)。

2. 查勘定损:接到报案后,承保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共同核定损失。

3. 资料收集:受损方需配合提供以下资料:受害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全本)、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联系电话,村委(居委)及乡镇(街道)盖章的受损证明等。

4. 理算核赔:承保机构收到完整资料后,按约定进行理算核赔。

5.赔款支付:核赔完成后,及时将赔款支付至受损方指定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承保机构:多渠道加强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严格按保险协议开展报案、理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每季度报送理赔台账,接受县林业局的监督;主动配合财政资金审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利用工作会、院坝会、村居工作群等加强宣传,引导群众增强保险意识;指导群众报案,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引导受损群众保护肇事野生动物,依法开展野猪等种群调控,严防滥食及滥食。

(三)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建立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协调机制,保障致害补偿经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严厉打击非法养殖、猎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推进防控设施建设,妥善处置种群调控猎获物。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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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石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7332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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