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2434/2024-00016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林业局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令〔2024〕1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防火封山令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防火封山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防火封山令

当前连晴高温,全县已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实际,特发布如下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

2024年9月2日至本次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二、封山区域

全县海拔800米以下的林区,以及万寿山、刀背梁、岩口(石西路)至茨竹垭国有林区。

三、封山规定

(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易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防火码”,上交一切火源,承诺遵守相关防火、禁火规定,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

(四)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禁火检查、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攻坚战。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7333811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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