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杜绝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时间
2022年7月8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在林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一切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地);
(二)禁止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禁止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丢弃火种;
(五)禁止野外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在禁火期间,县林业局停止办理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四、落实禁火责任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二)县、乡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重点林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按标准设立检查站,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23—7333811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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