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10〕2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关于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162号)、《关于对全市高中阶段在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渝教发〔2019〕5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全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现就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全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资助项目、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项目
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补助。
(二)资助对象
1. 免学费对象
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已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含特困学生)、烈士子女。
2.免教科书费对象
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已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城乡特困人员。
3.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
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已脱贫户学生、监测对象风险未消除对象(脱贫不稳定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含特困学生)、烈士子女及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别强调:突发严重困难户具有双重身份(已脱贫户或一般农户),学校根据重庆市脱贫农户公开查询系统打印的困难证明,按照农户类型,予以相应标准资助。既是突发严重困难户,又是已脱贫户的学生,按照已脱贫户学生予以资助;既是突发严重困难户,又是一般农户的学生,按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各校在开展资助对象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石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石教委发〔2019〕246号)的相关规定。
(三)资助标准
1. 免学费资助标准
严格按照石柱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石柱中学和西沱中学免学费每生每期800.00元,民族中学和回龙中学免学费每生每期400.00元,凡符合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普通高中学校开学时不得收取学生学费。
2.免教科书费资助标准
免教科书费每生每期200.00元,凡符合免教科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普通高中学校开学时不得收取学生教科书费。
3.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分为一、二两个档次:一档资助对象为已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含特困学生)、烈士子女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1500.00元;二档资助对象为边缘易致贫户学生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00元。凡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划拨学生本人银行卡。
二、贫困学生申请、审核、发放流程
(一)学生申请
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在学校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根据自己的贫困类别填报《石柱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中的家庭成员信息父亲和母亲均必须填写且真实准确,孤儿只填写监护人信息。
已脱贫户、监测对象风险未消除对象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的学生由学校老师自行登录“重庆市脱贫农户公开查询”系统,网址http://aaa.fpb.cq.gov.cn:8100/plbd/loginPublic,并打印证明,分类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余类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学校认定
开学2周内,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在核对一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审核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章,原件退回。学校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对核定不符合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补助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
如有学生家长是财政供养人员的情况,请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再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公示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石柱县2023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教科书费、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花名册》(附件2)、学校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文件及认定本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会议纪要,于9月22日前报送县学生资助中心。
(四)教委审定资助人数和金额
县学生资助中心对上报的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的资助人数和金额及时反馈给各学校,由学校再次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根据财务指标,并依据审定资助人数和金额及时通过一卡通平台兑现给受助学生。
(五)档案整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在免学费、免教科书费资助资金划拨到校和国家助学金补助兑现学生后,必须汇总并分类整理好本校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补助的所有档案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三、学校资助
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从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用于本校减免学生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等,并设立专账,填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中教育事业收入3%资助本校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花名册》(附件3),于2023年10月13日前报送县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备案通过后返回学校存档,以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系统录入
各校在完成2023年秋季学期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补助资助工作后,必须于10月13日前将本学期学生资助情况录入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系统。各普通高中学校从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用于本校减免学生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等信息录入系统“学校资助”项目内,以备上级部门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成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强化工作统筹和协调配合。要把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资助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严格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为资助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