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1. 公办小学城区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2. 公办初中招收户口在本县内小学毕(结)业生,不招收已在初中或职业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南宾街道和万安街道行政区域内有正式学籍的小学毕业生,采取摇号的方式分配到石柱第一初级中学、民族中学校、南宾中学校、回龙中学校、思源实验学校。
其余乡镇(街道)中学按照划定区域在入学一件事平台招生。
3. 县外返乡生由县教委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报名申请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县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招生范围为县域内的小学毕业生。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县教委统一组织电脑摇号,全程接受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县教委制定。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公办学校兜底。
各校严格执行县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三)特殊群体入学
1.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小学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华丰小学、双庆小学、华夏民族小学。中学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1)进城务工子女报名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在县城区域内)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的: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两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流水账单并加盖鲜章(社保部门打印);②公安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③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用人单位(在县城区域内)未购买社会保险的:①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②公安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③务工合同;④工资单(不少于6个月)。
(2)经商的须提供:①营业执照;②公安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③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3)随迁子女报名时须提供:①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②公安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
2. 残疾儿童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3. 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援藏干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由县教委细化操作程序,严格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全面落实教育优待政策。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专门学校招生,由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估后,按有关规定适时办理。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按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在指定学校就读;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其子女在辖区对口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