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1.公办小学城区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2.公办初中招收户口在本县内小学毕(结)业生,不招收已在初中或职业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石柱第一初级中学、民族中学校、南宾中学校、回龙中学校、思源实验学校招收南宾街道和万安街道行政区域内有正式学籍的小学毕业生,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就读学校。
乡镇中学校按照划定区域招生(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及招生区域见附件4)。
3.县外返乡生由县教委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1.新城中学招收初一新生3个班,不超过120人。弘文中学招收初一新生5个班,不超过220人。精英学校招收小学一年级新生1个班,不超过45人;初一新生1个班,不超过50人。
2.各校严格执行县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三)特殊群体入学
1.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小学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华丰小学、双庆小学、华夏民族小学入学。中学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就读学校。
本县进城务工子女报名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在县城区域内)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的:①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两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流水账并加盖鲜章(社保部门打印);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用人单位(在县城区域内)未购买社会保险的:①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②公安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③务工合同;④工资单(不少于6个月)。
(3)县外随迁子女报名时须提供暂住证、户口簿到县教委教育科登记。
(4)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入驻县工业园区的企业高管或投资者,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 残疾儿童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辖区内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
3. 其他特殊群体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县教委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
4.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按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在指定学校就读;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其子女在辖区对口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