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结合石柱县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所有由政府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县级管理、学校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教委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辖区内学校和学生的学籍管理;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六条 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凡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依法保障入学。边远农村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第七条 合理划定入学范围。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第八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不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的户籍学生,由县教委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九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十条 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对口招生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廉(公)租房住户、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石柱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县教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一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教委核定的规模招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需经县教委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教委和学校应主动公开招生计划、入学程序、划片范围等招生信息。学校应在每年7月20日前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领取入学通知。
第十三条 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本招生片区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大班额”,着力消除“超大班额”,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需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校协助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动员学生入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生基本信息(附件1),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县教委应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六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县教委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其它有关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班主任协助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第十八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二十条 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在原就读学校开出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经转入、转出学校、县教委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县教委核办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复学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并经学校和县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县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县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县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四)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二十三条 辍学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读,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和县教委,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返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升学、毕业
(一)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二)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
(三)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县教委核办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和县教委申请补办学历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其他异动
(一)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教委指定的单位管理。
(二)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县教委注销其学籍。
(三)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县教委确认。
(四)学籍档案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因转学、升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发生变化后,原就读学校应将学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转至新就读学校。原就读学校保留必要的备份档案。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六条 奖励
(一)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彰、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经过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
(三)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存入纸质档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
(一)学校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三)凡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
(四)学生受到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1个月内向教委提出申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教委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置学籍档案管理室、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县教委和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县教委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