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政策:石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县级和县级以上优秀督学(教育工作者)表扬、表彰评选方案》的通知
石教督发〔2022〕21号
石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县级和县级以上优秀督学(教育工作者)表扬、表彰评选方案》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
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激发全体责任督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责任督导工作能力,促进我县督导工作更好发展,经2022年7月7日教育督导责任区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下发督学考核和评优试行方案的通知》(石教督〔2020〕22号)中《石柱县县级和县级以上优秀督学(教育工作者)表扬、表彰评选方案(试行)》作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柱县县级和县级以上优秀督学(教育工作者)表扬、表彰评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2年7月8日
石柱县县级和县级以上优秀督学(教育工作者)表扬、
表彰评选方案
一、参评对象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任命的、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聘任的,且本学年度参与学校挂牌督导工作的专兼职责任督学。
二、参评条件
(一)全学年无旷工,请假不超过10天;
(二)挂牌督导学校本学年度未发生较大事故,本人未被投诉;
(三)本学年度责任督学考核得分名次在所有参加考核督学前50%。
(四)近二年(含二年)获得过县级和县级以上优秀督学(教育工作者)表扬的督学,该学年度不参评。
三、评选办法
(一)评委抽取
现场临时决定。
(二)评分方法
1.考核成绩(满分40分)
以责任区推荐参评责任督学在学年度考核得分(由责任区按照“石柱县责任督学管理办法”自评)最高者为满分(40分),按照40÷考核最高者得分×本人考核得分,计算此项成绩。
2.督导知识现场考试成绩(满分30分)
以现场实际考试得分折算后为最后成绩。
3.现场述职成绩(满分20分)
以现场述职得分折算后为最后成绩。
4.满意度调查(5分)
采用问卷、访谈等方式调查,分一、二、三、四、五个等级,分值分别为5、4、3、2、1分。
5.挂牌学校质量检测增量评价对应成绩(满分5分)
以参评责任督学所挂牌督导学校增量评价对应得分最高者为满分(5分),按照5÷增量评价最高者得分×本人增量评价得分,计算此项成绩。
6.总分获得前3名的督学,获得该学年度教师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资格。
此方案从2022年7月10日起执行。
(此评选方案解释权归石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附件:石柱县责任督学管理办法
石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