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保障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工资福利的长效机制,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稳定乡村教师队伍,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素质的整体提高,促进城乡教育公平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 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教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我县除南宾街道、万安街道范围内城区学校以外的乡镇(街道)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未入编的“特岗计划”教师)。
(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支教人员。
(三)补助范围内学校之间的因公借出或外出学习培训(一学期内)的在编教职工。
其他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三、补助原则
(一)分档发放的原则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档次标准,更好地让乡村教师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结合当地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即从教师调入艰苦边远乡村中小学后的次月起享受该补助;教师因借出、交流或外出学习培训(一学期及以上)等原因离开艰苦边远乡村中小学连续满1个月的工作人员,当月起停发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调出、辞职、辞退、解聘、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艰苦边远乡村中小学的,从次月起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四、补助办法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分级负责,逐层把关。由乡村教师编制所在学校统一填写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按月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各校在校醒目位置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送县教委审核,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由县财政核拨到教育财政工资统发专户,每月随工资统一发放。教育主管部门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数据,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个人任教学校所在地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海拔高度,距离县城(乡镇)距离,交通条件,周边环境,是否通过高海拔地区,学校类别以及综合考虑教师调动时的向往程度不同等综合因素分不同档次进行补助,共分为14个档,具体标准见《石柱县2019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表》。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病假和事假处理办法
1.对当月累计病假和事假达到5个工作日的人员,当月不发放岗位生活补助;
2.一年内(跨年计算,下同)累计请病假和事假达到60个工作日的,扣发寒暑假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1个月;
3.一年内累计请病假和事假达到120个工作日的,扣发寒暑假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2个月;
4.一年内累计请病假和事假达到180个工作日的,扣发寒暑假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3个月。
(二)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处理办法
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按在岗人员对待;超过时限,按病事假对待。
(三)对“三区”支教教师发放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处理办法
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交流、支教、借出教师
交流、支教、借出教师按实际任教学校补助标准发放(起止时间:秋季学期为9月—次年2月、春季学期为3月—8月,根据学校的教学规律,交流、支教、借出应以学期为单位,中途返回的不做增加)。
(五)空壳学校
空壳学校恢复办学后其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参照同等艰苦边远程度学校标准执行。
七、工作要求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是一项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的重要民生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操作行为,认真查对核实,确保发放对象真实准确。
(一)提高认识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这件好事办好、办实。
(二)落实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受补助人员,确保人员不重不漏;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
(三)加强配合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本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