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骨干教师的管理,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推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共分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市级骨干教师按有关规定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县级骨干教师由县教育主管部门与所在学校共同管理,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骨干教师”主要指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校等的县级骨干教师。
第二章 选拔和评定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是全县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教研机构、教学研究人员及长期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主要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
(二)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县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由县教委组织实施;校级骨干教师评选由学校组织实施后报县教委备案。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思想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具有团结互助、关心集体、严于律己的良好品质;具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效果名列本乡镇或学校前茅,示范带头作用发挥好。能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独立设计出有特色的并在校内推广使用的教学课件。近五年来,在乡镇或片区及以上执教或指导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或学术讲座,教学示范作用好,在片区同学科教师中有一定影响力。
(三)在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成效显著,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近五年来,参与一项县级及以上的课题研究,或教学论文在县级及以上交流或报刊杂志发表,或科研课题获县级及以上奖励,或编撰的教材、专著正式出版。
(四)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做出了积极贡献,所指导的教师在近五年的赛课中获学校或片区二等奖及以上,或其他教学科研成果(论文、课题)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教龄5年及以上。
(六)承担下乡支教或村小走教任务的青年教师,被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者,可优先推荐。
校级骨干教师的条件由各学校制定。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评定
骨干教师按照逐级递进和先培训、后评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评定。
1.本人申请。符合评选对象的教师根据评选标准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印证材料。
2.单位初审。所在单位对符合评选标准并提出申请的教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单位公示后填写有关表册,会同相关材料报送县教委。
3.评审确定。县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合格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委审批并发文确认为县级骨干教师,颁发县级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骨干教师的培训分为培养对象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培养对象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所进行的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八条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由县教委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县教师进修校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充分结合国培、市培、县培计划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相关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
第九条培训基地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教育科研和教育实践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保证培训质量,逐步实现骨干教师培训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条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新时期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端正教育思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协助县教师进修校、县教研机构推广优秀教改实验成果。
(三)积极从事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教育理论研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每周期内至少撰写1篇反映专业水平的教学论文在县级及以上层面交流或报刊杂志发表,或科研课题获县级及以上奖励,或编撰的教材、专著正式出版。
(四)充分发挥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的优势,结合当地教师队伍梯队建设,积极主动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任务。每学年为全校教师上好示范课1次以上;任期内在本校(片区)至少作1次专题报告,参与1个片区的教学研究;任期内负责指导本区的3名以上校级骨干教师。
校级骨干教师职责由学校(学区)自行制定。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的周期管理,每五年为一周期,每年度一考核。骨干教师的管理、考核都通过填写《石柱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进行。骨干教师应按照登记表要求,结合本人各项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做好如实记载,认真总结。
第十二条骨干教师由县教师进修校负责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教委审批。经审批,合格者享受骨干教师有关待遇。骨干教师连续五年考核合格,且年龄符合要求,经任期考核合格者,确定为下一个周期县级骨干教师,由县教委发文并颁发骨干教师证书。
第十三条县教师进修校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提取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研究处理;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尽量保证时间和经费,适当减轻骨干教师教学工作量,确保课题研究和培训指导其他教师任务的完成。县教师进修校要聘请优秀县级骨干教师为继续教育兼职主讲教师,为全县中小学师资培训和教师队伍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十五条 县外调入本县的县级骨干教师的确认。
外区县同级骨干教师调入本县工作的,须经县教委重新确认,方可享受石柱县级骨干教师相关待遇。重新确认日常工作由县教师进修校负责。
第十六条 县级骨干教师在本县同层次学校间调动,有关单位应及时上报县教师进修校备案;县级骨干教师在不同层次学校间调动,应重新申报评审认定。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七条县教委设立骨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保证骨干教师的培训与管理需要。骨干教师任职学校应保证其必要经费开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取得骨干教师资格,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以下待遇:优先享受市级骨干教师推荐,优先参加学术会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的立项;学校和县教委可根据其工作业绩等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报县教委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一)在评选骨干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骨干教师条件的;
(二)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法的;
(三)违反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的;
(四)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任期内离开教育系统的;
(六)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条在骨干教师评选、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故意干扰评选及考核工作的,经查实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市级骨干教师、县级骨干教师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标准享受相关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各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柱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