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教师法》、《行政许可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 ,强化对新任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专业职业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四条 石柱县教育委员会为我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石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认定本辖区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如有变化以教育部、市教委的文件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地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中国公民;
(4)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6)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参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
特别提醒:
第一: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往届师范生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进行申请。
第二:具体认定条件变动以当年发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第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网站(重庆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cq.cn)进行网上申报。
(二)材料审查。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查。
(三)组织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
(四)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向认定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成立石柱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委主任任组长,教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教委有关科室和教师进修学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委人事科,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十条 根据教师资格类别,成立石柱县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五个专业组,每组由3-5名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各层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在县教师进修学校设立教师资格认定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业务。主要包括:全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和公告,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组织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和统一体检;使用和管理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按时上报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数据;打印、办理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并分类整理和存放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网上申报成功的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石柱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按顺序装订在一起,左上角单钉装订):
1.身份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港澳人士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上材料当场核查,不提交复印件。
2.户籍材料(或学籍档案证明、居住证)复印件1份。证件需在有效期内。
申请地类型选择“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复印件1份;
申请地类型选择“居住证所在地”的,需提供《重庆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1份;
申请地类型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的,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档案证明原件,1份;
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需提供服役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认定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
(1)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
(2)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国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登记照:正面免冠一寸白底登记照1张(规格为25mm×35mm,须露耳、露眉、露颈,不准配戴任何首饰,照片必须为冲洗不能快打)。与网上申报时提交的电子照片为相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
5.《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扫描后,按程序要求上传,现场确认时提交签名的纸质件原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以免试认定身份参加认定的,需提交《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1份。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8.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9.2015年及以前入学且首次申请认定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现场确认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
(1)原就读学校出具并加盖学校档案室公章的该生大学期间成绩单,以及毕业当年未按规定获取教师资格的证明(需加盖就读学院公章和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公章);
(2)本人首次申请认定的承诺书。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10.体检表:体检表原件1份(单项检查报告不提交)。说明:符合认定条件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均须参加体检,体检结论合格者方能受理其申请,且仅限于当前批次认定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