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教育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延用)
各中小学、示范幼儿园、进修校、职教中心、特校:
现将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渝教人发〔2016〕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和我县开展乡村学校从教1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作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颁发范围
1.“乡村学校”指纳入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范围的学校。
2.开除公职、辞聘解聘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不统计上报;受党纪政纪处分还未撤销处分的,不登记颁发。
3.符合条件教师(包括退休教师)的材料上报由编制所在学校负责。现编制在城区,原在乡镇学校工作的符合条件的教师,由编制所在学校上报统计,本人提供档案佐证。
二、年限统计
1.乡村学校任教年限以教师的干部人事档案认定为准(计算到月)。
2.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的年限,视为乡村任教年限。
3.县外调入教师调入前的乡村学校任教年限,与进入本县后的乡村学校任教年限合并计算。
4.由乡村学校借用或调到城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乡村教师任教年限。
三、工作要求
1.请各校认真审读渝教人发〔2016〕33号文件,及时向全体教师(包括退休教师)传达文件精神,将本校在编的退休教师、在职教师统计后上报。
2.严格按照市上文件规定进行公示和填报(我县自行开展乡村学校从教1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其要求与市上文件一致),不得改变字体和原表格式,申报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情况真实性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
3.材料上报:相应《登记表》纸质件每人1份(张贴照片或照片彩打);30年、20年、10年《汇总表》纸质件各1份并上传电子件(证书编号一律不填;需启用宏,数据校验准确无误后上传。)。以上材料请务必于2016年6月10日前上报县教委组织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