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教工委发〔2021〕48号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校(园),各教育督导责任区,机关各科室:
《石柱县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经县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石柱县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渝教师发〔2018〕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石柱县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诈骗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类似活动。
4.在招生、考试、推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有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打击报复提意见学生的行为。
7.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刻,抛弃学生、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9.为社会各种办学机构介绍、推送学生谋取利益的行为。
10.向学生兜售商品、兜售教具、辅导材料等。
11.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12.家教家养,违规补课。
13.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1.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各学校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学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学习宣传和自我检查。县委教育工委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学校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3.实施师德师风追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追、追责必严的原则。对各学校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追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
(2)对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6)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4.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先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加强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监督和查处。对查处的师德失范行为,一律在全县进行通报,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