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石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旨在通过政府推动,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农村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二、主要内容
石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由政府全额投入,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提供3元营养补助午餐,全年按200天计算,每人每年600元。
三、实施时间和对象
全县营养改善计划从2012年春季开始实施。实施对象为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生(不包含县城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即石柱中学初中部、民族中学、南宾中学、城东中学、南宾小学、师范附小、华丰小学、第四小学、双庆小学、渝中实验小学、华夏民族小学11所学校学生,其中华丰小学和双庆小学的村小学生不在之列)。
四、营养供餐的模式和要求
(一)供餐制。
1.目前有食堂的小学校:由学校食堂在上课期间每天中午为每名学生提供价值不低于4元的营养菜肴(米饭、一个荤菜、一个素菜、一个汤)。补助标准之外的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享受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的,学校每天按补助标准将补助金变成实物进行直补(可在早餐、晚餐中解决),也可补助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之外的不足部分。
2.中学学校:由学校食堂在上课期间每天中午为每名学生提供价值不低于5元的营养菜肴(米饭、一个荤菜、一个素菜、一个汤)。其中荤菜为营养菜肴,价值不低于3元,学生在上课期间每天中午购买午餐时,在刷卡机只刷3元之外的不足部分。学校每月按中午实际刷卡人数将专户资金按每人3元划给食堂。
享受“一补”的,学校将补助金全部充在学生卡(校园一卡通卡)上。
(二)配餐制。
1.目前没有食堂的小学校:由教师食堂每天中午为每名学生提供价值不低于3元的营养菜肴。学生自带米饭由学校免费加热,营养菜肴超过补助标准的,由学生家庭承担。
2.无法提供营养菜肴的小学校,可提供价值不低于3元的牛奶、面包、蛋糕、鸡蛋、水果等课间餐。
(三)供餐食品要求。
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所需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料由县教委统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三家供货商及产品价额,由学校选择其中一家签订购货合同。蔬菜、肉(禽)类农副产品由各校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
(四)供餐食谱要求。
各校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分季节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配搭、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推进此项计划的实施,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教委、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卫生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局、县农委、县工商局、县审计局、县质监局、县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石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委,由县教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营养改善计划作为民心、民生、健康工程来抓,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可行措施,大力推进辖区内营养改善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落实责任。
县教委负责制定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及日常管理和指导,建立“教委监督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运行机制;完善学生就餐的硬件支撑条件;督促指导各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营养卫生的宣传教育;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协调督办落实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研究议定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行宣传报道。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筹措和调拨工作,保障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经费。
县发改委负责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卫生局、县食药监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食堂硬件建设,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监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营养改善计划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县畜牧局、县农委负责畜牧产品、农产品的产业管理,牵头审定学生食用畜牧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原料供给定点企业证照检查和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处理消费投诉案件。
县审计局负责跟踪监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县监察局负责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截留、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各有关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此项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在各地准确、安全、平稳推进。
(三)强化监管。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监管。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建立食品质量检验登记、留置监检等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质量检查关、食品储存关、食品加工关和食品留样管理关。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挤占。
三是建立公示制度。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通过公示栏、网络等载体进行定期公布食谱、价额等,并完善举报投诉机制(举报电话:7333771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原辅料,造成食源性疾病发生的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凡因学校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集体卫生事件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承担第一责任。
(四)广泛宣传。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营养改善计划宣传力度,提高营养改善计划的知晓度,引导鼓励社会团体、民众及家长、学生主动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让全社会更多地关心、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促进我县中小学生身体素质的提升和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五)加强督查。
各乡镇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管理办法及措施,各职能部门每学期一小结、一学年一总结,书面报告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县卫生局、县食品药监局、县畜牧局、县工商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采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和不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过程联合督查,对有问题的学校、供给企业及加工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各乡镇要加大辖区内各学校的检查力度,尤其是民办学校、边远村校等薄弱环节的监管,推动全县营养改善计划平衡持速开展,确保学生、学校、社会三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