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实施信用积分“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各责任区、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
为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诚信办学,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实施信用积分“负面清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经县教委审批,并经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
二、实施方法
(一)实施周期
一个学年度(每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二)指标与等级
1.信用积分总分为 1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25分)、办学安全(13分)、教学管理(8分)、师资队伍(10分)、财务管理(15分)、行政管理(16分)、社会影响(8分)、党建工作(5分)等八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2.信用积分采用扣分制。各学校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出现信用积分“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扣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一周期内各学校信用积分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3.参评机构的信用积分分为五个等级,在100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A(优秀)分值区间为[90,100]、B(良好)分值区间为[80,90)、C(中等)分值区间为[70、80)、D(较差)分值区间为[60,70)、E(差)分值区间为[0,60)。
4.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机构严重失信名单,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信用积分等级E级:
(1)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5)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
5.具体信用积分“负面清单”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三)实施流程
1.县教委组织开展实施信用积分“负面清单”管理相关规定的宣导与学习,确保全县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管理干部及负责人及时了解掌握文件精神实质。
2.各责任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积分的信息归集、数据上报、信用积分等级初步评定等工作。
实施信用积分管理时,各责任区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取证核实,填写评分表(附件2),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予以记分,并由检查人员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留档保存。
各责任区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辖区内相关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自通知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各责任区复核。
各责任区复核后,如有错误则予以更正;如无错误,则将最终的信用积分评分表上报县教委民办教育科。
3.县教委根据各责任区上报的信用积分评分表进行审定,核对无误后将信用积分等级按规定进行发布。
4.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并经核实的,本年度积分等级直接定为E级,由县教委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置。
5.每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为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年度积分等级评定及公布时间。
三、结果应用
(一)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积分“负面清单”作为办学许可、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发布黑白名单的重要依据。县教委相关科室在评优评先、星级评定及相关个人奖励等推荐、审核时,应当参考并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相关年度的信用积分情况。信用积分等级为D级和E级的培训机构星级评定不予晋级,不得参加评奖评优和表彰。
(二)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积分“负面清单”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
对于A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
对于B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
对于C级机构,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
对于D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
对于E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三)对A级和B级机构,县教委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对其开设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2.纳入县教委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白名单”;
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四)对D级和E级机构,县教委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重点审查其申请办学行政许可相关事项,重点检查其日常办学行为;
2.纳入县教委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黑名单”;
3.对D级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理,整改到位后方可营业;
4.对E级机构处以停业整顿,乃至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5.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五)县教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评分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主动提升信用评分等级。
(六)对连续三年未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且未扣分的,予以适当表彰。
四、积分修复
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在一定周期内,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责任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修复信用积分,并进行相应等级的调整。
(一)行政处罚、督办整改2项指标信用积分评价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办学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积分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
1.行政处罚、督办整改指标扣分满1年后,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可以向县教委提出积分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积分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2.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严重失信名单认定一年后,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认为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申请复核。
(1)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以书面形式向各责任区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各责任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后,各责任区应当将书面决定书上报县教委申请信用积分和等级修复,县教委按规定向市教委报备。
五、工作要求
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积分负面清单管理,是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措施,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要认真对照负面清单,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县教委相关科室要结合实际,根据有关规定,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信用积分负面清单,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让规范办学者受益、违规办学者受限的良好教育治理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1.石柱县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积分负面清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2.石柱县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信用积分负面清单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