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教民发〔2022〕4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制定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要切实履行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所管辖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其及时履行备案程序,推动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各民办高校要高度重视法人治理问题,规范决策机构组建程序,严把任职条件标准,优化成员结构,依法及时报备。
二、规范程序。各区县可参照《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域内所管辖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细则,明确备案工作要求,完善备案程序,健全监管机制。各民办高校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其中,专科层次民办高校由市教委审核备案,本科层次民办高校由市教委审核报教育部备案。
三、集中备案。根据教育部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开展一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集中备案工作。各区县须于 2022 年 6月底前完成所管辖的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工作。各民办高校须于 4月底前,向市教委提交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本次集中备案工作完成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如有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备。
联系人:黄西、王汉江;联系电话:67005272。
附件:1.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材料清单
3.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
4.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新任成员简历表
5.新任成员任职承诺
6.民办学校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3月18日
附件1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全面领导,优化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或变化后,依法向审批机关备案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 成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换届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其中实施高等教育的,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五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吸收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第六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八条 民办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由举办者推选。
第九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校长经决策机构聘任后自然成为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决策机构或者经决策机构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教职工大会推选。
第十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另有授权的依授权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申请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的,审批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申请决策机构成员符合法律法规、 本办法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民办学校应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材料清单
1.民办学校关于变更决策机构成员的备案申请报告
2.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
3.民办学校章程
4.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章程
5.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
6.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新任成员简历表
7.新任成员任职承诺
8.校长聘任文件
9.党组织负责人委任或批复文件
10.教职工代表民主推选记录
11.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原任组成人员名单
12.民办学校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附件3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
单位盖章: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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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号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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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名称 |
理事会董事会其他( ) | ||||||
决策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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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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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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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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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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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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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成员(含负责人)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担任成员起始时间 |
学历 |
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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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决策机构成员意见 |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新任决策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职务”一栏中,除明确在董事会(理事会)中职务外,还需明确其身份为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学校校长、学校教职工代表等职务。
附件4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新任成员简历表
单位盖章: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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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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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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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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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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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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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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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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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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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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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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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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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策机构中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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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单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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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本人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
附件5
新任成员任职承诺
本人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任职资格,所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造成一切后果的法律责任。担任 XX学校决策机构机构成员期间,依法履行决策机构成员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承诺人:(本人签字)
承诺时间:
附件6
民办学校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我校承诺,向市教委提交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造成一切后果的法律责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
决策机构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