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教育系统预算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收支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教委发〔2025〕53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教育系统预算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收支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各校(园)、督导责任区、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石柱县教育系统预算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收支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育系统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石柱县教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教育系统预算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柱县教育系统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柱县教委(含教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各校(园)。
第三条 县教委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预算是指县教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教育系统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一)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二)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非税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委教育工委会是县教委机关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支)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定年度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
(三)审议年度预算草案;
(四)决策重大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六)其他预算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县教委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负责教育系统预算日常管理,由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组织领导,组织预算业务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和指导各业务科室及学校开展预算编制工作,汇总编制预算草案报经工委会审定后报批;
(三)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计划,组织各业务科室及学校对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指标分解、细化调整;
(四)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五)汇总审核各业务科室及学校提交的预算调整、调剂申请;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教育系统决算报告编制、负责机关决算报告编制及教育系统预决算公开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八)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教委机关业务科室是机关预算执行的主体,各学校是预算基本编制单位、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政策依据、实施计划等,依据部门工作重点及工作计划提出项目预算需求、编制项目预算,提供编制预算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按照预算批复结果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
(三)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预算调整、调剂申请;
(四)配合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做好预算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所负责预算项目全过程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编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结果绩效分析、绩效自评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
(六)配合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县教委机关纪委是预算监督检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县教委机关及学校预算管理中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预算管理与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和人事等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各学校接受县教委的监督、指导,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三)监督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县教委及学校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材料申报及相关要求:
(一)各业务科室及学校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文件和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业务科室及学校编报的所有项目,均需完善项目概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支出明细、实施进度计划等项目基本信息。若执行几年的阶段性项目,需填报中期规划绩效目标。
(三)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目标提出项目申请,并附项目相关材料,经党(支)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县教委归口业务科室审核;
(二)业务科室根据机关工作目标、计划提出项目申请,同时附详细的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汇总审核入库;
(三)县教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事前绩效评估相关材料并编制绩效目标表由计划财务科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和入库申请,民办学校项目由计划财务科代编项目登记和项目入库。
(四)经内部审批后,县教委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编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报送至县财政局。
县教委要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项目预算单位,不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预算,或将应由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定期安排各业务科室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对于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阶段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对阶段性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
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有关经济指标相适应,参考历年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情况,按收入类型分类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三)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项目预算包括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应以维持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根据应编尽编的原则,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事项,均应按照标准及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具体流程为:
(一)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根据县财政局要求布置预算工作,组织业务科室及学校编报预算,并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二)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结合工作计划及往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机关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的预算。收入预算:机关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由计划财务科结合以前年度收入等实际情况编制非税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学校由各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非税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预算报财政审核。人员类基本支出预算:教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由计划财务科根据财政要求编制,学校人员类基本支出由各校按财政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特岗教师生活补助、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思政绩效由人事科审核、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由卫生保健所审核;贫困生课后服务费由教育科审核;生均公用经费、解决高中运转困难由计划财务科审核;学生资助由资助中心审核,经分管领导把关后提交工委会审议。校舍维修、民族地区特殊教育补助由教育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审核;扩大学前资源奖补、改善高中办学条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等,基础建设类由教育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审核;教学设备类由教科所(现教中心)审核;生活设备类由卫生保健所审核;安防设备类由安全科审核;校园文化类、幼儿教玩具类由教育科审核;促进计划类由教科所审核,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教育服务中心(规划建设)汇总经教育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把关后提交工委会审议,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按工委会审议后的数据进行一上审核,并对各业务科室及学校提交的经审核的预算进行本级配套汇总,形成预算草案,并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县财政局审批。
(三)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接收预算草案的批复意见,会同各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调整预算草案,提前下达专项资金下达后对于按人员计算的,若提前下达资金不足则按比例审核,对于建设和采购类项目,若提前下达不足则由相关科室重新对项目进行审核业务分管领导把关,交教育服务中心汇总经教育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把关后提交工委会审议,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按审议后的数据在系统中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四)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接收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内部分解下达流程。
第十五条 预算内部分解下达。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根据业务科室的职责和分工,对经批复的年度预算进行预算内部分解,明确业务科室申报预算项目最终预算批复情况,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将预算批复数及时下达各业务科室及学校。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分析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即具有强制性,全县教育系统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能随意超出县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不能随意调整支出预算的使用用途,严禁先支后报,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行为。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全县教育系统严格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和范围内开支,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县教委机关及各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双监控”,在日常监控中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及各学校财务人员应定期对业务预算执行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建议,纠正预算执行偏差。
第十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对象满意度及趋势,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够达到预期。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剂与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动,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安排支出的,县教委机关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预算调整依据,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学校由财务人员提出申请,经党(支)委会审议后,报县教委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和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项目专项资金清算下达后,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的程序办理。
(三)人员经费因预算出错或标准调整等需追加预算的由学校财务人员按标准进行计算与计划财务科预算管理岗进行核实,分管领导把关后报财政审批,由学校预算经办岗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预算追加,部门预算审核岗按核对数据进行审核。
(四)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只在各学校间进行调剂而形成预算支出项目间的增减,由县教委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按“三重一大”标准报工委会审议后由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核对指标、提出预算指标调剂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学校内部的相同项目不同经济科目间的调剂由学校财务人员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核对指标、提出预算指标调剂申请,报县教委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程序
(一)项目调整: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接收县财政局项目调整通知并下达至各业务科室及学校,各业务科室及学校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申请,并附调整依据报县教委归口业务科室汇总审核,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统一汇总调整申请,再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其中非政策性项目调整县教委机关需提请工委会审议,学校需提请党(支)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批下达调整资金。
(二)人员变动: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县教委机关师资建设管理科(人事科)提供人员变动资料,预算管理岗汇总人员变动调整事项,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会计核算人员按单位做好系统人员变动调整逐级报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批下达调整资金。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按照县财政局关于部门决算编制要求,根据预算执行结果以及财务核算报表,编报县教委机关的决算报表、决算分析说明及决算报告,并汇总教育系统决算报告,经财务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财务人员根据县财务局决算编制要求,自行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表、决算分析说明及决算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教委汇总审核。
第二十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机关预算管理岗及各学校财务人员按照县财政局统一要求整理相关公开材料,其中,各学校预决算信息公开材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教委汇总,汇总后经县教委机关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公开。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一节 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范围
(一)凡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预算安排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开展评估的政策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业务科室及学校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各学校重大项目由县教委业务科室联合项目实施学校按县财政局绩效管理相关要求确定评估对象、成立评估工作组和制定评估方案。学校主要领导、县教委机关业务分管领导对评估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工作小组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县教委机关财务分管领导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批。
第二节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一)整体绩效目标按要求依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预计年度内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单位、部门总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具体项目负责部门、学校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时,根据县教委及县财政局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填写规范,设定的绩效目标与指标能反映项目资金来源、用途、预期达到产出和效果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目标内部审核程序。
(一)一般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经单位项目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学校财务人员汇总报县教委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
(二)项目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提请党(支)委会、工委会集体审议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第三方独立评审。集体审议或评审后由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预算管理岗汇总报县财政局;
(三)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节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已完成的项目,对上年度部门预算已实施绩效目标重点评审的项目,应纳入重点评价。对连续实施的重大项目,可在中期对已完成部分事中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以项目支出为重点,绩效自评应做到全覆盖。
第三十条 预算绩效评价由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组织实施,业务科室及学校填报落实。自我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组织绩效评价,发布评价工作通知。
(二)业务科室及学校项目经办人填写项目绩效自评表,包括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内容。
(三)报县教委机关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业务科室及学校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反馈整改,计划财务科把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纪委驻县教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教委机关纪委应该按照规定对预算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一)定期检查内部预算监管检查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预防资金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对金额较大的重点预算项目建立项目跟踪检查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反馈给单位领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原《石柱县教育系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分配、划拨、支付流程》(石教委发〔2020〕238号)作废。
石柱县教育系统收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石柱县教育系统收支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柱县教委(含教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各校(园)收支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石柱县教育系统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四条 收支管理原则为全面管理,遵循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收支管理体系
第五条 工委会是县教委机关收支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支)委会是校(园)收支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有关收支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
(二)审定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三)审定一次性预算金额在5千元(含)以上的支出;
(四)决策其他收支管理重大事项。
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是县教委机关收支业务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交决策机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票据的申购、使用、核销等;
(三)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核销等;
(四)负责各项收入统计、核算和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县教委财务管理;
(五)负责公务卡管理;
(六)负责拟定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定额标准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等;
(七)按规定对各项经济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对签批手续完备的单据办理收付工作;
(八)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并对县教委财务状况、业务收支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收支分析;
(九)负责县教委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十)负责县教委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条 县教委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为县教育系统收支管理科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各校(园)资金支付审核和账务处理;
(二)负责各校(园)支付票据及附件完整性审核;
(三)负责支付签字流程完整审核。
第八条 各校(园)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园)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校(园)分管财务领导对学校资金支付合法性、支付票据真实性、支付依据及附件完整性、审签流程完整性负责,校(园)财务经办人员、会核中心会计人员对支付依据及附件完整性、审签流程完整性负监督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支付资金,对资金支付实行责任倒查制,若审核不严、违规支付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校(园)财务经办人员负责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资金支付录入,支付签字流程管理。
第九条 县教委机关纪委是收支业务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县教委及各校(园)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收支工作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财务报销程序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财务票据真实性进行抽查,监督财政资金合规使用;
(三)协助、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县教委及各校(园)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教育系统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收入事项分类。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县财政局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非税收入,即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罚没收入等。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
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
(七)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登记与入账。
(一)各校(园)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按年度预算批复申请财政资金;
(二)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各校(园)确认收入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县教委机关及各校(园)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坐支或者拖欠。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教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各校(园)为管理或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事业支出:各单位为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 基本支出:为了保障教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各校(园)工作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为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及相关辅助工作的需要,用于人员方面的工资福利性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2)公用经费支出:为完成教育教学事业活动,用于获取公共服务方面的开支,主要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这五大类。
①公务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物业管理费、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等。
②业务费主要包括:教师培训费、科研支出、教育活动费、体育活动费、宣传教育费等。
③设备购置费主要包括:专用设备材料、零星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④修缮费主要包括:设施设备修理和维护、网络信息系统修理和维护、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维修等。
⑤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公用支出。
- 项目支出: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需要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各校(园)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一节 支出事前申请管理
第十六条 无需进行事前申请及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水费、电费、邮电费、手续费等日常固定开支,离退休人员费用、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支出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预算支出事项。
教委机关及直属下属事业单位审批流程:
(一)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石柱县教委小额支出事前申请单》(见附件1),经手人签字--分管业务科室长签字--分管业务科室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实施。
(二)预算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由经办人填写《石柱县教委大额支出事前申请单》(见附件2),经手人签字--分管业务科室长签字--分管业务科室领导签字--工委会审议--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实施。
学校审批流程:
(一)小额资金审批流程
1. 单笔资金金额1000元以内(不含1000元)的资金支付:经办人填写《学校支付原始票据粘贴纸(1000元以下)》(见附件3),经经办人签字—分管业务领导签字—校长审签—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实施支付。
2. 单笔资金金额在1000元-5000(不含5000)元的资金支付:经办人填写《石柱县学校资金支付会签表》(见附件4),经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业务领导签字—书记、校长审签—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实施支付。
(二)大额资金审批流程
单笔资金金额大于5000(含5000)元的资金支付:经办人填写《石柱县学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5),经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学校党组织(无党组织的行政办公会)审议--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实施支付。
第三节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事项报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应根据经办的业务事项对结算凭证(发票、附件、合同等)填写事由和时间,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业务分管领导对各科室经办的业务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人员(报账员)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协议),对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签字流程完整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复核,报账员审核达到支付条件后,在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支付录入,将支付原始凭证送县教委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交审核会计审核。
第十九条 对发票的要求:
(一)报销用发票必须由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存根联、发货联、收货联、记账联等均不能作报销用单据。
(二)发票内容要齐全。抬头、日期、业务名称、金额等事项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准确,大小写一致。原始单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发票抬头、日期、业务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件上进行直接涂改。
(三)发票印章要齐全。必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四)购买各种物品的发票,必须有本单位全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售货单位发票章。商品名称、数量等不具体的发票,必须同时附带售货单位出具的所购物品的发货清单或购物小票;售货单位不予开具的,由经办人根据所购物品明细、购物单价、购物数量等补列购物清单,经购买科室负责人验收并签字后方可凭正式发票和购物清单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 对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自制凭证只限于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劳务费、临时工工资等,或用于汇总原始凭证。
(二)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统一格式,名称、日期、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经办人签章、科室负责人签章、分管领导签章齐全。
(三)为简化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一定时期内的若干同类原始凭证可以编制一张汇总原始凭证,但汇总原始凭证汇总的内容只能是同类经济业务,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方面
(一)公务接待和加班用餐支付管理
公务接待费支付必须附件齐全方可支付,附件包括:公务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6)、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7)、正式餐饮发票、菜单及支付依据。
加班用餐费支付必须附件齐全方可支付,附件包括:加班用餐审批表(见附件8)、正式餐饮发票、菜单及使用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的应附使用公务卡的应附刷卡小票。
(二)差旅支付管理
差旅费支付必须附件齐全方可支付,附件包括:出差依据(文件通知等),出差申报单(附件9),差旅费报销单,车船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及支付依据。
(三)采购支付管理
采购支付必须附件齐全方可支付,附件包括:采购申请审批表、中标通知书(询价、竞争性比选材料)、发票、合同、验收报告、资产系统固定资产登记表。
(四)建设项目支付管理
建设项目支付必须附件齐全方可支付,附件包括:中标通知书(询价、竞争性比选材料)、发票、合同、进度款支付证明、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资产系统固定资产登记表(维修维护除外)。
第四节 经费开支标准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控“三公”经费,不得随意提高会议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报销标准,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和报销标准。报销时需附件齐全、手续完备,报销人必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一)公务出国(境)费。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报销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的日常维修和加油,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和加油卡(对应车牌号码、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管理。报销发票时应附修理费明细单、车号和司机签名。
(三)会议费。未经批准的会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报销需附会议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0)、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签到册、发票和支付依据等资料。
(四)培训费。
- 开展培训报销需附培训费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1)、有关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发票和公务卡使用公务卡的应附刷卡小票等资料。
- 参加培训报销应附有有关培训通知、出差申报单、发票和公务卡使用支付依据等资料。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全流程实行电子化管理,依据电子凭证进行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申请程序:
(一)报账员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支付申请;
(二)县教委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系统中报送下一个环节,系统自动校验;
(三)自动校验通过后,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凭证;自动校验未通过的系统自动退回,根据退回原因补充修改相关信息或资料后,再次报送县财政局自动校验或人工审核;
(四)完成资金支付后,县教委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打印支付凭证,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报账员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财政票据申领、使用、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台账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账员负责管理票据台账,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财政票据管理移交工作。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原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执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七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审核确认的在职职工。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出纳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发卡行申办。
第三十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一)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出纳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者注销手续。
(二)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卡。
(三)公务卡只限用于公务消费结算,公务卡的消费、划款等结算信息,由发卡银行定期通知;若持卡人用于个人消费结算,县教委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
(四)县教委机关及各校(园)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公务卡消费报销业务时,应提供原始发票、本人签字的POS单复印件等报销凭证,县教委机关及各校(园)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持卡人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办理报销审批手续,经审核确认后的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划转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收款持卡人,持卡人应根据银行短信提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财务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科负责教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工作。各校(园)报账员和食堂会计负责校(园)行政账和食堂账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工作,校(园)设置档案管理员接收并管理本单位会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会计期末,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和校(园)报账员和食堂会计将办理完毕结账工作的各种账簿按年编号,并按照保管年限归档或者立卷装订成册。日记账和总账应当单独立卷,明细账则分类装订立卷。
第三十四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移交各校(园)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并由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临时保管的,应当经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同意。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五条 各校(园)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立卷的会计档案建立“会计档案卷目录表”,校(园)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变更时,校(园)要做财务档案移交工作,并在移交时由交接双方对会计凭证、账本及财务资料进行逐项检查并签章。
第三十六条 各校(园)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校(园)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借阅程序。
(一)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未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的,提出查阅申请并登记,由财务分管领导指定地点进行查阅。
(二)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时应详细登记借出日期、借出的档案名称、借出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借出理由、归还日期等信息。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一)各校(园)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各校(园)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石柱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学校会计核算中心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石教委发〔2023〕213号)作废。
石柱县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柱县教育系统的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石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石财〔2022〕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柱县教委(含教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教委”)、各校(园)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包括资产配置、使用、收益、处置等全流程,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账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县教委及各校(园)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暂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主要指公务车燃油和办公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图书和档案等。
(三)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四)在建工程是指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五)无形资产是指各校(园)及县教委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一章 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单位党组织是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重大事项(如资产处置、大额采购)需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资产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定年度资产配置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协调解决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重大资产盘亏、盘盈差异说明;
(五)审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
(六)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五条 县教委负责全县教育资产的监管和调配,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科牵头,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县财政局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办理本系统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审核、报批工作;
(四)接受县财政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情况报告。
第六条 县教委所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教委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音体美卫设备、厨房设备、直饮水设备、卫生保健室设施设备等由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体卫艺)负责;土地、房屋及其他构建筑物、学生课桌椅、教师办公桌椅、家具等由县教育服务中心(规划建设)负责;教学仪器、标本模型、劳技、专用设备、电教设备、生产设备、图书、办公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等由县教科所(现教中心)负责;公务车辆等由办公室负责。
(二)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分配、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审核或报批工作;
(三)按规定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固定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各校(园)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校(园)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校(园)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总务后勤部门是各校(园)对固定资产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务后勤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报批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县教委的监督、指导,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八条 县教委机关纪委是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二)监督资产管理的岗位设置及职责履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资产实物保管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负责监督定期盘点机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五)负责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校(园)主要行政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单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明细存档。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单位固定资产账务统一核算,按财务制度要求具体负责账务核算记载工作。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一节 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县教委及各校(园)设立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除此之外,还设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因业务需要开立保证金账户、贷转存账户、其他临时账户等专用账户,按照县级相关规定设置。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
(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县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申请应简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及本单位已有账户的开设情况,申请开户理由,开户依据,以及新开户名称、用途、使用范围,承诺遵守利益回避制度、承诺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明确载明拟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方式等。
(二)经各校(园)单位内部审批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核准,并通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送县财政局。
(三)在开立银行账户后,及时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信息填报。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
县教委及各校(园)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账户开户银行的,原则上应先销后开。销户程序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开户程序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变更银行账户备案信息,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及时向县财政局备案,并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信息填报。
(三)涉及电子支付的账户变更U-KEY的,同时办理变更与启用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的撤销。县教委及各校(园)变更开户银行后,应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
第十五条 银行对账程序。
县教委及各校(园)财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银行账户对账,逐笔核对单位银行日记账与对账单,标记未达账项(如未入账收支、手续费等),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归档。
第二节 银行密钥
第十六条 银行密钥管理应当遵循原则: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台账登记备查。
第十七条 网上银行U盾、密码的使用。
(一)为了提高资金划拨效率,县教委及各校(园)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划款、及时查询账户资金信息等业务,必须使用网上银行U盾、密码进行签名,签名是银行判断指令由单位发送的唯一依据。
(二)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各项付款或资金调拨,分为制单、复核两个权限。
(三)网上银行划拨等业务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将U盾取出并及时落锁保管。
第十八条 管理网上银行U盾变更、停用的管理。
(一)根据业务需要变更、停用网上银行U盾,按开户银行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变更、停用申请表,妥善处理作废的网上银行U盾。
(二)银行密钥如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作出处理,办理挂失变更手续。
第三节 印章管理
第十九条 印章主要包括财务印章、单位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人员私章等。
第二十条 财务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一)银行预留印鉴、个人人名章必须分开保管,严禁将银行预留印鉴由一人集中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报账支付和资金结算所需全部印章;
(二)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三)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时间、枚数、名称等。
(四)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名称、法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并将银行预留印鉴报计划财务科备案。
(五)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县教委,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六)停用、废旧财务印章要及时封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登记《用印台账》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及账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为五类: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产权属于各校(园)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与绿化。包括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仓库、道路、围墙、水塔、通讯线路、通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设备,包括乐器、演出服、舞台设备等文艺设备和田赛径赛球类体操等体育类设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四)图书和档案,包括学校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
(五)家具和用具,包括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植物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税费以及必需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所产生的相关价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基础上加改、扩建所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被替换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现有固定资产新的账面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通过专业评估后的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成本计价;
(六)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入账,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值调整;
(七)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账记录错误。
第二十五条 各校(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由单位资产管理员与会计每季度核对一次账目,保持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教委对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核、批复文件,是各校(园)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县教委、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有关账簿。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资产配置计划应结合单位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年度预算编制前,各业务科室向资产管理岗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的资产品目、数量、经费测算额度。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购置严格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各校(园)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由县教委在对涉及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县教委及各校(园)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公共数据资源、数字版权等。
第三十二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县教委及各校(园)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县教委及各校(园)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 各校(园)要加强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事项参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校(园)资产使用及管理。
(一)除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外,各校(园)对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核算等手续。资产到位后由各校(园)资产管理员会同需求部门进行验收入库,分别登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和明细账,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将购货发票、验收单等材料交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资产财务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未履行以上程序或手续不全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二)各校(园)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固定资产按类别不同分别由个人领用或部门统一领用管理,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资产领用应经资产管理员、分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使用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及时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资产管理员,不得带离单位,并填写《资产移交清单》。
(三)固定资产卡片是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关系的重要凭证,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其中单件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批量固定资产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位价值的实行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在使用人员领用签字后生效,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由教委统一采购配送的教学类资产,经单位资产管理员在配送清单签字确认后,视同对资产的领用,由单位录入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六条 县教委资产使用及管理。
(一)资产领用管理。资产采购结束并验收后,使用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到资产管理岗处领用。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领用。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验收后,根据需求领用并登记《物品领用登记表》;固定资产的领用。资产管理岗登记资产管理系统,粘贴资产标签后将资产直接分配至使用人。
(二)资产变动管理。资产在县教委业务科室之间调动,由调入业务科室填写《资产调剂单》,明确实物资产的名称、编号、调剂的时间等,由调入业务科室负责人、调出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岗复核后办理。资产管理岗根据资产调剂情况调整资产管理系统。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在教育系统内部调动,由计划财务科下发资产调剂通知,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明确实物资产的名称、编号、调剂的时间等,由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根据资产调剂情况调整资产管理系统。
(三)资产交回管理。县教委干部职工在退休/调任/离任前,盘点清查自己占有使用或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资产,根据资产编号到资产管理岗处领取《资产移交清单》并填列后,岗位接任者负责进行核对后接收退休/调任/离任人员移交的资产;没有岗位接任者,由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核对后接收移交的资产。资产管理岗负责监督检查资产移交情况,对移交清单、移交资产、移交资产的编号及资产台账进行核对。
师资建设管理科(人事科)在收到资产管理岗出具的《资产移交清单》后,方能办理领导、职工的调任、离任、借调、借用、退休等相关手续。未移交完毕的,由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追查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三十七条 县教委及各校(园)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各校(园)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根据固定资产清单进行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报告,经各校(园)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县教委资产盘点程序。
(一)资产管理岗定期组织盘点。资产管理岗从系统中导出资产数据,组织资产盘点工作并核对账务与实物是否相符,业务科室配合盘点;
(二)各业务科室固定资产盘点结果须经资产使用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资产管理岗,由资产管理岗汇总清查盘点情况;
(三)盘点账实不符,资产管理岗与业务科室经办人查明原因并出具情况说明,经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
- 差异金额在5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处理意见;
- 差异金额在5000.00元(含)以上的,提请工委会审定;
- 资产管理岗调整资产管理系统,整理资料归档备查。
(四)盘点账实相符,资产管理岗资料归档备查。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一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产管理岗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节 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岗应当组织业务科室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各校(园)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存档备查,并作为对单位年度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
各校(园)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的核对(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物卡相实。
第四十三条 县教委资产清查程序。
(一)资产管理岗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资产清查申请,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清查;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资产清查,业务科室配合清查工作;
(三)第三方机构根据清查结果编制资产清查报告,经资产管理岗、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工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业务科室根据清查报告执行相应的整改。
第九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和报损。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在不影响县教委及各校(园)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据国家、市或我区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根据盘点或清查结果,达到处置条件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岗提出,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直接向县教委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处置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教委以正式文件向县财政局申报;处置价值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处置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一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的处置,由县机关事务中心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构成、数量等基本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
(二)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涉及资产产权转让、置换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由各校(园)财务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石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石财〔2022〕21号)执行。
第十章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五十一条 年度终了,资产管理岗应当在做好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并结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完毕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县教委审核后,计划财务科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教委及各校(园)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政或刑事责任;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石柱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石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石教委发〔2016〕268号)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柱县教委(以下简称“县教委”)及教育系统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与合同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柱县教委、下属事业单位及石柱县教育系统的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在教育系统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授权代表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和法律文书。
第四条 合同类型。
(一)办公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类采购合同;
(二)法律服务、审计、对外委托、咨询、聘请第三方进行资产清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服务类合同;
(三)项目建设等基建类合同;
(四)县教委下属各单位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的其他合同。
除日常固定支出外的经济活动,凡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均须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合同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即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履行、归档等各个环节均应按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制度,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 合同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党(支)委会是学校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工委会是县教委机关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合同管理内部制度及相关政策;
(二)审议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意见;
(三)审议合同风险管理措施及实施结果
(四)按照会议权限对合同进行审议;
(五)审议合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为县教委机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校(园)指定科室负责合同管理,并设置印章管理岗和合同管理岗,主要职责包括:
(一)印章管理岗
1. 对单位公章进行保管并对审批完成的合同加盖印章;
2. 对各业务部门的印章使用进行台账管理;
3.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合同管理岗
1. 组织制定、更新完善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2. 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3. 负责合同的编号及归档工作;
4. 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项。
第九条 县教委及各校(园)财务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与合同签订和履行主体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二)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三)及时履行合同收、付款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机关各业务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合同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并将审查资料交合同管理岗备案;
(二)负责合同内容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与修改;
(三)根据审批权限将合同等资料送签审核,并联系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
(四)负责牵头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牵头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六)负责经办合同的初步归档工作,并及时提交合同管理岗进行归档;
(七)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校(园)拟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需明确具体承办人,专门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二条 县纪委驻县教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合同的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单位合同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并运行;
(二)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合同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四)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的主要控制点是: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署、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具体承办人应开展必要的合同调查,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拟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确定合同对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具体承办人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涉及金额较大、跟合同相对方分歧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具体承办人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
(一)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具体承办人或合同对方起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由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审核。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单位有合同标准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要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额计算准确、标的物表达清楚;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包装物和结算方式明确;文字表达要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的词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准确。
(四)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特别留意“其他约定事项”等需要补充填写的栏目,如不存在其他约定事项时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防止合同后续被篡改。
第十七条 合同审核与签署。合同文本拟订完成后,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严格审核:
(一)合同经办人拟定合同文本或接收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并初审,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各校(园)科室负责人)对合同业务条款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
(三)合同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授权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订;
(四)法律顾问负责对10000元(含)以上的合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五)财务分管领导对10000元(含)以上的合同进行审批签订。
原则上政府采购云平台生成的制式合同及单位每年固定开展的业务已经法律顾问审查形成制式合同的,无需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八条 合同用印。经办人员将审签完整的《合同审批表》及合同文本交印章管理岗加盖印章;用印前,印章管理岗应审查合同审签程序是否规范,对于程序不规范的不予用印;符合用印条件的,加盖印章并由合同管理岗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合同台账》,同时留存一份审签完整、用印完整的合同原件。凡以各校(园)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合同,须经各校(园)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并加盖各校(园)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合同订立后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呈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牵头协调合同的履行,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履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现有违约可能或违约风险,需及时提示风险,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方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催促、提示对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
遇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合同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合同经办人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校(园)科室负责人,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制定应对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应对方案,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达到合同款支付条件,应及时进行款项支付,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按照收支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县教委合同承办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填写《石柱县教委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依次报送业务科室负责人、计划财务科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各校(园)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按照各校(园)内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合同具体承办人准备相关资料,填写《石柱县学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依次报送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计划财务科(会核中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审核合同条款和经审批的结算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后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变更。合同一经订立,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内容变更时,合同承办部门需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重新执行审批程序后执行。合同变更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合同金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的变化。
(三)合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意图解除合同的,需严格按照合同解除条款执行,不符合解除条件但确需解除的,经办人应及时向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商定未尽事宜处理措施,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方能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可提出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并且保证原合同采购金额与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合同验收。合同履行结束应及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发起,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制度》执行验收程序。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咨询法律顾问后提出解决办法。
(一)可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及时与对方协调解决,制定合同应对方案(补充合同、变更、解除合同),应对方案由经办人根据合同订立程序报批。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应向工委会、党(支)委会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对纠纷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向主要领导汇报后与合同统一存档备查。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县教委机关合同归档管理,各校(园)由合同管理岗负责合同归档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及台账管理。台账应当列明合同编号、经办人、合同名称、签订时间、金额、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具体承办人应当妥善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资料,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将合同正本及下列有关材料一并移交给合同管理岗: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签订审核表以及资信调查资料、合同文本草案。
(三)合同签署依据、会议纪要以及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函电、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电子数据、交接单据等。
(六)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一)合同资料是涉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原件必须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毁损合同资料。如确需使用合同资料原件的,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资料;严禁泄露合同资料中的内容;
(二)合同档案保管期满后,由合同管理岗编制拟销毁合同档案目录并作出书面鉴定报告,经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单位的利益。因渎职、失职给教育系统造成损失的,机关及各校(园)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给机关及各校(园)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签订合同的;
(四)将合同印章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六)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机关及各校(园)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因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对方提供的相关证照、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核实,造成损失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导致合同内容泄露或丢失后造成损失的;
(九)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外签订的涉外合同、涉密合同,可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石柱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石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