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教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石教委发〔2025〕52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教委“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石柱县教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石柱县教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石柱县教委(以下简称“县教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2022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县教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教委“三重一大”决策机构为县委教育工委会(以下简称“工委会”)。工委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三条 县教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二章 决策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规、政策以及执行上级有关规定、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以教育工委的名义报上级批准才能实施的重大决策方面的请示、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二)单独讨论决定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教育系统重大工作部署,制定教育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工作目标以及重要制度建设和规范。
(四)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建立、制定、修改或废除等事宜。
(五)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部署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七)讨论部署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
(八)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九)讨论安排教育系统基础设施、新建工程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改扩建工程、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重大违纪事项的研究处理。
(十二)讨论处理教育系统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及其重大紧急情况,并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教委报告。
(十三)需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讨论确定班子成员分工事项和领导班子成员权责清单。
(二)审议编制人才发展战略、劳动用工计划、涉及临时用工调整及人员返聘等事项。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教委机关内设机构科室(中心、所)干部任免及教职工调动事项。
(四)讨论决定向上级推荐科级后备干部事项。
(五)讨论决定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六)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离退休老同志工作等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讨论向上级、同级财政报批的年度重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或县教委内部确定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但需集体研究的项目安排事项。
(二)讨论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或县教委内部确定金额低于上述标准但需集体研究的项目实施事项,含预算、招标、合同、结算等。
(三)讨论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县教委内部确定金额低于上述标准但需集体研究的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调度等事项。
(四)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工程和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审议一次使用额度在5千元(含)以上(单位日常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水费、电费、邮电费、手续费等日常固定开支,离退休人员费用、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支出等事项固定支出除外)大额资金的使用或县教委内部确定金额低于上述标准但需集体研究的单笔非日常性支出事项。
(二)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资金使用。
(三)资产、资源购置(含产权变更、资产评估、招投标、合同等)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售、出租等事项。
(五)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党建工作事项。
(一)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事项。
(二)机关党建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党务公开有关工作。
(四)党员考评、民主评议事项和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党员评先推优工作。
(五)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学习教育培训有关事项。
(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事项的提出。
“三重一大”事项由办公室或牵头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或由工委成员直接提出需讨论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 会前准备。
(一)对拟提交工委会讨论的重要议题,由提出议题的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提前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沟通协调等,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完善的意见或方案。需征求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意见的,应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凡未经调查研究和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得提交工委会讨论决策。
(二)办公室负责会场布置、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资料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立项。
前期充分论证后的议题,需由办公室形成正式的议题申报单,先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最后由工委书记确定工委会议题。
第十二条 会议组织实施。
(一)会议主持及召开时间。工委会议原则上2周召开1次,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及列席范围。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工委委员(成员)。固定列席人员:非工委委员的班子成员、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群办公室(秘书科)、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负责人,议题涉及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要求。工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工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讨论人事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若有工委成员不能参会,须会前向工委书记请假。会议议题涉及参会或列席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召开形式
工委会一般采取线下会议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充分讨论。议题由业务科室汇报,分管相关业务科室的领导作补充。工委会应坚持“一题一议”原则,与会人员要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各参会人员应就事论事、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工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制。工委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的,可在会上书面发言。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议题讨论。
(二)逐项表决。工委会由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应坚持“一题一表决”原则逐项表决。持反对意见的人数较多时,应当暂缓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未到会工委成员的书面表决意见可计入票数。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要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由工委书记或授权工委成员和计票人签字确认。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作出决策。在对会议讨论事项逐项表决的基础上,由工委书记集中参会人员的表决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明确的决策记录意见。会议要明确决策事项落实的责任人、责任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四)突发事件应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工委会时,工委书记或授权工委成员可视情况处置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在工委会报告。
(五)形成记录。会议记录要实行专人专本记录。会议记录要素必须完整,包括标题、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应注明原因)、记录人、会议内容等,对每位工委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表决的意见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任意增删和改动。会议记录可采取手写或书面打印形式,须及时送工委成员、工委书记审核,并由工委书记在会议记录结束位置签字确认。会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审签并在一定范围内印发。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群办负责管理存档。查阅会议记录,应当报工委书记或授权工委成员批准。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工委会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执行落实。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重新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
办公室、机关纪委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按照工委会安排或指派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县纪委派驻县教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工委书记报告。对落实不力的要及时催办交办,对执行有偏差的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注重督查结果运用,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定期通报工作。
坚持“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工委书记每年代表工委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本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工委会决策落实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 工委会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工委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工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工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工委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工委成员应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工委书记或上级报告。
第六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九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校(园)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党组织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