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全面提升资金效益,不断加大民办教育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县域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完善县域办学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不少于200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五条 县域内审批设置的民办学校(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和对民办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奖的集体,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申请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二)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质量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财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第七条 “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按照县教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教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相应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教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民办学校后续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