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中小学校(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采购管理,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教育督导责任区、中小学校(园)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此管理办法制订好本单位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纸质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29日前送县教委教育服务中心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石柱县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办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石柱县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作为采购人在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实施。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三条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在年初编制年度部门项目预算时,将采购计划编入部门项目采购预算中。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遵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0〕12号)的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中对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的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进行了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采购的,经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四条 采购申报要件。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报教委教育服务中心审批,并按批复的要求实施采购。采购人在申报采购项目时,应提交以下采购要件:
采购申请(项目名称及采购的理由、经费概算、资金来源)
采购预算(禁止奢华、奢侈、奢靡的采购预算,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的节约型采购为主,预算内容有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及总价,并有采购小组三人以上的签名)
资金文件(由教委统筹资金解决的必须有领导的批示,由专项资金解决的必须有与之对应的资金下达文件,由公用经费解决的应打印出公用经费结余情况)
会议纪要(采购人应提供“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加盖公章)
市场调研(采购人要收集至少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技术参数和价格资料,综合各方信息形成自己的采购技术方案和价格预算,确保方案公平合理,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唯一性、排他性)
第五条 县财政局审批。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意向公开30日后,在提交采购计划前送纸质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待审批后,采购人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填报采购计划,并上传批复、资金文件、预算清单等附件。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并委托石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第六条 申报采购项目应结合学校规模和发展实际,符合学校标准化建设需要,符合资金使用要求,不能超范围超标准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相关设备采购应符合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简约适宜的要求,原则上每年投入资金不超过本校公用经费的5%(专项资金、新建学校、创建特色示范学校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项目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原则上5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在网上货物超市和服务超市直接采购,5万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到网上竞采板块进行询比采购或进行电子反拍,协议采购项目变更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购买工程类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全面推行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工作流程
第八条 学校(园)、直属单位采购工作流程。
(一)年初项目预算。根据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年度项目预算。按照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二)编制采购方案。项目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需求(年初项目预算)、资金文件安排等编制采购方案,提交学校行政会或校务会讨论通过,存档备查。
(三)教委采购中心批复。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报审批。
(四)县财政局审批。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县财政局审批。
(五)实施项目采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实施采购。属于集采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石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采购人应按照要求将招标采购项目相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文书提交集中采购机构。
(六)签订采购合同。与中标(成交)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合同内容:供方和分供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法定代表人,以及双方的联系方式等; 采购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价格和结算方式; 交货期限和交货地点; 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以及对残次产品的解决方法, 争议处理办法。
(七)保证金的收支:中标(成交)商在签订合同前将不超过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通过转账方式打入项目学校指定财政账户。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八) 供货安装建设。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对中标企业所供货物收货清点后,由中标商组织安装建设。
(九)组织项目验收。采购人组建采购项目验收小组(3人及以上),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凡5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需教委采购中心、预算审核科室及纪检组一同前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
第九条 教委教育服务中心的采购工作职能
(一)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审批全县各公立学校(含各中小学校、特校、进修校、幼儿园、职教中心)的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章的要求。
(三)对教委机关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意向公开和采购申报,指导采购单位进行采购工作。
(四)负责对教育系统的采购经办人进行法律法规的政策解读和平台操作培训,提升采购人的业务水平。
(五)组织相关科室对5万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六)协助县财政局采购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学校和软件公司,受理教育系统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事项。
(七)县教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核职责
计算机、教学一体机、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等电子产品类以及桌椅家具类的预算由现教中心负责审核。
幼儿园教玩具、户外游乐设备类的预算由学前教育科负责审核。
空调、工程设备(如电梯)、工程服务类的预算由规建科负责审核。
艺术类设备、服装、食堂设备、卫生用品类的预算由体卫艺科负责审核。
校园文化类的预算由教育科负责审核。
粉笔、本子、办公用品类(计算器、笔墨等)由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教育装备资产管理,及时登记入账,录入教育装备管理平台,按照县教委财务管理规定录入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平台,做好资产保管、领用、报废、核销等管理。
第七章 项目质保及维修
第十二条 质保期。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保修范围、服务措施、违约责任等。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1年,电子产品、信息化产品、电气设备,大型体育设施设备、玩具设施设备等质保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由教委集中采购分配各校(园)的项目,应将中标商售后服务信息通知项目学校(园),改薄项目等专项资金还要同时做好项目的二维码管理,以便相关信息查询。
第八章 采购项目建档
第十四条 凡通过教委教育服务中心审核的采购项目在实施完成后,采购人应建好采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教育服务中心审批表、采购申请、预算清单、资金文件、会议记录、市场调研、报价单(投标书)、成交通知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付款通知单、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等资料,并报教委教育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章 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中及时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按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电子数据的季报,次年的1月20日前对当年的采购项目进行年报。
第十章 质疑与投诉
第十六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单位)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成立采购工作小组,遵循“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
第二十五条 按照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回头看”工作,按照规定接受审计,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 采购人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时,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发改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参照执行本办法中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程序及要求。经教育工委会审议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工程服务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勘、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监理费),且采购金额不足5万元的,采购人做好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在收费标准内经领导审批后按合同实施。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政策、规定、要求相抵触,则按上级政策、规定、要求为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柱县教委教育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