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教委发〔2026〕1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柱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校(园):
为进一步规范校服选用及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品质及质量安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经县委教育工委决定,现将《石柱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教育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石柱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财发〔2025〕8号)的文件要求,构建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校服选用秩序,确保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柱县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县教委、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县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县教委负责对校服选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校服收费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公平交易行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等造成学生、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由县教委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定期向学校通报,供选购校服时参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产品质量监管,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校服的违法行为,对校服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技术帮扶。
第四条 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承担校服选购主体责任,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选购,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质优价宜;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加强中小学生着装礼仪规范教育,并结合办学特色、历史文化等设计校徽或校标,充分发挥校服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和德育美育作用。学校和校服选购组织要充分尊重和吸纳家长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家长在校服选购中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设计与选用
第五条 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及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购校服,做出决策前,要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方可选购或更换校服。选择统一着装的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购买校服。
同时,学校应将校服采购列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家长和学生代表比例不得低于80%。
第七条 校服选购应根据“实用、耐用、经济、舒适”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不得以礼服、年级服等名目增加校服数量,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
第八条 鼓励推行绿色设计,使用天然、环保的纤维原料制作校服。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校服款式调整时,不得禁穿老款校服。不得组织毕业年级选购校服。
第四章 采购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进行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选购价格、选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并交县教委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在进行校服选购时,应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在组织校服生产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等国家标准。
校服选购合同应明确学校有无偿使用校服款式的权利,包含调换、修补、增购等售后服务规定,学生及家长可按实际需要单件购买,不得设置成套购买等强制条件。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根据家长满意度调查结果,经校服选购组织投票决定,下一年度可续签合同。同一合同续签不超过两次,最后一次续签合同到期后,原则上要重新开展选购。
第十四条 除家长自主购买外,若实行学校代购模式,参照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代收的校服费由学校全部转交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不得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资金。
第十五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单位选购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六条 校服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选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选购方与供货企业通过合同约定,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公益捐助校服,减轻其经济负担。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县教委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建立校服生产、销售企业“黑名单”,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及严重违约情况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并由县教委告知各学校,各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石柱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投诉电话:023-73338867。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教委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教委《关于印发〈石柱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教委发〔2022〕166号)同时废止。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