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9295/2023-00014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教委 [ 发文字号 ] 石教委发〔2023〕89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日期 ] 2023-05-2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石教委发〔2023〕8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乡(镇)教学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县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

1)城区实行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

2)在城区购房且实际居住,即户口不在城区,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不动产权证、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查看该户连续最近三个月的水电气缴费发票一致的,视为符合对口入学条件。

3)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力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经国土提供无房证明,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4)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县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报县教委备案后,可在全县范围内招生。城区民办学校重点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三)特殊群体入学

1.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2023年8月20日—2023年8月30日期间到教委报名登记,登记时视自身情况按(1)(2)(3)(4)(5)任意一项的要求提交材料,小学、初中均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城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1)城区经营人员子女

①法定监护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合法居住证明;

③家庭户口簿的主页、父(母)的户口页、适龄儿童户口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④在石柱县原乡镇就读的插班生,先到原乡镇就读学校领取《石柱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在学籍网打印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盖章;从县外到石柱县城内入学就读的插班生,在原就读学校学籍网中打印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盖章。石柱户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到原户籍所在地对口招生学校领取《石柱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校长核实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预防接种证。非石柱户籍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到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读联系函,同时提供预防接种证;初一新生提供小学毕业证书。

(2)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的务工人员子女

①社保部门打印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两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流水账单并加盖鲜章;

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合法居住证明;

④家庭户口簿的主页、父(母)的户口页、适龄儿童户口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⑤在石柱县原乡镇就读的插班生,先到原乡镇就读学校领取《石柱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在学籍网打印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盖章;从县外到石柱县城内入学就读的插班生,在原就读学校学籍网中打印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盖章。石柱户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到原户籍所在地对口招生学校领取《石柱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校长核实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预防接种证。非石柱户籍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到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读联系函,同时提供预防接种证;初一新生提供小学毕业证书。

(3)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的务工人员子女

①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

③务工合同;

④工资单(不少于6个月);

⑤在石柱县原乡镇就读的插班生,先到原乡镇就读学校领取《石柱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在学籍网打印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盖章;从县外到石柱县城内入学就读的插班生,在原就读学校学籍网中打印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盖章。石柱户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到原户籍所在地对口招生学校领取《石柱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校长核实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预防接种证。非石柱户籍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到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读联系函,同时提供预防接种证;初一新生提供小学毕业证书。

(4)县外随迁子女。报名时须提供暂住证、户口簿到县教委教育科登记。

(5)我县引进优秀人才、入驻县工业园区的企业高管或投资者子女。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残疾儿童入学。能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辖区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3.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子女。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入学。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县户籍申请接受义务教育子女。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四)招生区域划分

小学:

1.城区招生区域划分。南宾小学A区招收南宾街道横街社区、新开路社区、正街社区、老街社区内的适龄儿童,招收康德、气象局片区的适龄儿童(街心花园康德到民族中学对面的老交警队以东,民族中学对面的老交警队到关门岩公园以北);南宾小学B区招收土地塝以上(含土地塝)到老团结村、勇飞、八一到河坝场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包括隆鑫花漾城、人民小区、1号天街、公园1号),招收南宾街道黄鹤村辖区的适龄儿童,招收大面坡组、红庙组的适龄儿童。师范附属小学A区招收万安街道下街社区、红卫社区(不含南宾小学的招生区域)、较场社区(不含第四小学的招生区域)的适龄儿童;师范附属小学B区招收天泉公路黄泥组至麦斯特至中坝大桥以南到银子洞河沟城南社区的适龄儿童,黄鹿村的适龄儿童。华夏民族小学招收南宾街道红井社区、城北社区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渝中实验小学招收南宾街道城东社区内的适龄儿童(不含南宾小学B区的招生区域)。双庆小学招收双庆社区(不含南宾小学B区的招生区域)、粼江峰景片区的适龄儿童,招收南宾街道梁峰村、红星社区及靴井组至鸭庄的适龄儿童。华丰小学招收万安街道华丰社区和宝坪村辖区内的适龄儿童。第四小学招收万安街道城南社区(不含附小B区招收范围)的适龄儿童、旗山A桥与中坝大桥之间较场口社区的适龄儿童。思源实验学校招收万安街道龙坪村、沙谷村辖区内的适龄儿童。下路街道银河社区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思源实验学校或下路小学。万安街道灯盏村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思源实验学校或华夏民族小学。

2.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于2023年7月20前预报名结束,由县教委教育科、纪检室、督导室、学校组成核查小组,分别到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派出所核实房屋产权证和户口簿信息等预报名入学资格材料。非新招年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材料审核按照新招年级的办法执行。

3.其他学校招生区域的划分。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在6月15日前根据“就近入学,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招生。县特殊教育学校在县域内根据办学规模招收适量聋哑儿童和智障儿童就读,盲童和重度肢残等残疾儿童可送市内外其他特殊学校学习。

4.入学通知书发放。各校严格按划片招生的原则,分村(社区)统计符合招生条件的儿童情况后,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于7月30日前发放至适龄儿童监护人手中,并按时报名入学。

初中:

1.石柱第一初级中学、民族中学校、南宾中学校、回龙中学校、思源实验学校招收南宾街道和万安街道行政区域内有正式学籍的小学毕业生,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就读学校。其他中学校按照划定区域招生。

2.招生条件。招收户口在本县内,且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的小学毕(结)业生,不招收已在初中或职业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3.入学通知书的发放。各中学校于7月5日前将《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学生家长(监护人)手中。

4.根据《石柱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的规定,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得者在县内小学升初中可自愿选择学校就读。获奖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于6月30日前将《石柱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得者择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及获奖证书报送县教委教育科备案(获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招生程序

(一)公布招生入学信息。5月20日前,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义教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二)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6月15日至6月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按要求登录“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网址:yjbm.cqedu.cn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教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报名,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

(三)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程接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教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科,履行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二)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新生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适龄儿童入学。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各中小学严禁以任何理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新签订购买商品房获得入学资格的协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违者,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和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石教委发〔2021〕190号)文件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超过计划招生。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因校施策,合理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校额和超大校额。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四)完善控辍保学机制。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严防新增辍学失学现象发生,持续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攻坚成果。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和县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适龄儿童入学。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建立健全“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五)优化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创建,深化集团化办学,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六)严格落实监督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畅通渠道,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回应群众关切。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教委;招生结束后,组织开展排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招生完成情况须于7月15日前报告县教委基教科。

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公开,群众监督”的阳光招生制度,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和办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附件:石柱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得者择校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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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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