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重庆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执法﹝2021﹞157号),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
第三条 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双随机平台”)开展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
市双随机平台为重庆“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下的子系统, 登录地址为 http://23.99.127.27。
第四条 对投诉举报、专项执法、挂牌整治,以及上级部门督办、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二章 实施机构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制定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制度、制定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法制科制定本单位执法领域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应列为重点检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市双随机平台。
第七条 各大队负责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执行落实。
第三章 建立两库
第八条 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按属地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基础账号注册工作。
第九条 法制科负责认领市双随机平台内本支队执法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未认领的事项无法建立检查计划。
第十条 法制科负责建立大队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执法人员或检查对象发生变化的,由法制科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命名格式为“××年市通执法总队××支队××大队执法人员名录库”。未建立基础账号的人员,无法录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包括交通运输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命名格式为“××年交通执法总队××支队检查对象库”。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类别和随机抽查事项,法制科应分类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一般可分为客运企业名录库、客运站场名录库、货运企业名 录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录库、货运站场名录库、汽车维修企 业名录库、网约车企业名录库、汽车租赁企业名录库、驾培企业名录库、水运企业名录库、港口码头名录库、轨道站点名录库、 在建交通工程名录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名录库等。
第四章 双随机工作
第一节 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法制科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抽查计划,并通过官方渠道对外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应当报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应当纳入执法公示范围,通过展板、橱窗等形式对外公开。年度抽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但应通过本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检查计划命名格式为“××年交通执法总队××支队××事项抽查计划”。 抽查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名称、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时间及频率等。
第十五条 制订计划时,根据管理需求采取定向或不定向随机抽查方式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的所属行业、地理区域、信用监管等级、历史违法记录等特定条件,限定范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例如对有历史违法记录的维修企业进行定向抽查。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不设约束条件,对某一抽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对下列检查对象应当实行定向随机抽查:
(一)客运企业及站场;
(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站场;
(三)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市场经营主体;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场经营主体;
(五)交通违法行为在本辖区数量排名前三(同类企业数量
超过 100 家的,排名前十)的市场经营主体;
(六)重点检查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
(七)上级确定应当纳入的检查对象。
前款所述的检查对象应当单独建立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命名格式为“××年交通执法总队××支队××对象库(××定向)” 。
第十六条 一般检查事项定向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总数的 10%,不定向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3%。 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采取定向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总数的 20%。
第十七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一般抽查事项的检查不得超过两次。首次检查未发现问题的,第二次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
第十八条 对涉及交通运输生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可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第二节 联合抽查
第十九条 各大队按照区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属地的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当年已经对联合抽查所涉检查对象及检查事项开展检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可以不参加联合抽查。
第二十条 各大队可以自行组织与相关执法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一条 各大队接到属地相关部门联合检查任务时,在不影响本单位年度抽查计划统一时间进度情况下,按属地相关部门要求开展联合检查。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的联合检查任务时间滞后于本单位执法检查计划的,按照本单位年度计划执行或报上级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对外进行公开。
第三节 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查询检查对象历史违法记录及其处理情况,了解投诉举报情况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基本情况。根据检查对象的情况拟定检查方案,准备好相应的法律文书、执法装备和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通过市双随机平台打印《双随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实地核查记录表》。《双随机行政检查通知书》 一式两份,检查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后,一份留底,一份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并通过书面记录、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检查人员按照《实地核查记录表》所列检查内容逐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实地核查记录表》交由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盖章,由各大队留存。
第二十五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按规定依法采取制作现场笔录、提取收集证据、责令整改或现场处罚等执法措施;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因检查对象地址变动、倒闭注销等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对检查对象登记地址进行拍照取证存档,视为完成此次检查,并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
对不配合执法检查,造成无法完成签字盖章等执法检查的, 采取书面记录和视频录像方式予以记录,视为完成此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资质类、管理制度类、GPS 记录及平台派单等可以实行书面执法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完成相关执法检查。
第四节 检查结果录入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在1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经同意后录入市双随机系统。
第二十九条 法制科在大队录入检查结果后7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检查结果将自动推送至各级信用公示平台。
第三十条 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对《双随机行政检查通知书》、《实地核查记录表》、《抽查结果公示表》,以及案件查处 等材料归档,参照按普通程序办理的交通运输违法案卷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大队应当在 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的15日前,将当季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报送法制科。每年12月15日前,向总队报送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各大队年度考核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大队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运输部、重庆市政府、重庆市交通局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