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公告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石柱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石柱县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对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石柱供电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区予以划定,现特此公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石柱供电分公司申请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清单。(详见附件:《国网石柱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基本信息表》)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及保护措施
(一)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保护区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高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
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三级及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4.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附件:石柱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基本信息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