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征求《石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征求《石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委修订形成了《石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4年8月27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62号县经信委305室
邮编:40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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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石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4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乡村振兴和现代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经济信息委)按规定程序,从县内外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以及农村致富带头人中选派,面向乡镇、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围绕服务对象优势特色和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事项,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经费,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考核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配合县经济信息委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需求征集和选派、考核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
第七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生产一线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县经济信息委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
第八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县经济信息委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选派考核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
(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生产一线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产业增收、助推乡村振兴。
(四)身体健康,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条 坚持按需选派、择优推荐、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需求征集-单位推荐-县级审批-集中派出”的程序,由县经济信息委统一选派、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考核一次,主要围绕服务对象科技需求和帮扶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由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实施,参考服务对象满意度,按照“发布通知-提交自评-集中评价-审核确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县经济信息委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经费,对年度考核结果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包干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的生活补助、交通差旅、保险、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县经济信息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科技特派员典型事迹,弘扬新时代科技工作者的奉献精神和创业风采,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