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89XL/2023-000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经济信息委 [ 发文字号 ] 白头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定和公布石柱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3-2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定和公布石柱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我县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现划定我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低压管道管壁及附属设施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中压管道管壁及附属设施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埋地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

5埋地高压管道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6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范围内的区域;

7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种植深根植物;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五)移动、覆盖、涂改、圈占、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前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四)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各有关部门、镇街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监督,燃气主管部门和各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50热线或023-73339030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3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划定和公布石柱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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