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红星区块红页12HF评价井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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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
你单位关于红星区块红页12HF评价井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2〕2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报批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石柱县黄水镇七龙社区中山组集体土地1.4962公顷(其中耕地0.36公顷),作为红星区块红页12HF评价井项目临时生活用房、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油气钻井井场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林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
四、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其中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自批复之日起2年,期满确需延长期限,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五、对项目涉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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