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第097号提案的复函
谭余委员:
您在县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建(改造)高层住宅建设安装医用电梯的建议》(第097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县高层建筑安装医用电梯工作的高度重视。经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将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一、关于明确高层住宅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标准的建议
现行住宅电梯设计的规范依据主要为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规范第6.4.2条对住宅设置担架电梯的要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符合以下建筑设计参数:1.井道净尺寸≥2.20m×2.20m;2.轿厢短边净尺寸≥1.50m,长边净尺寸≥1.60m;3.电梯门净宽≥0.90m;4.削角担架最小尺寸值为:1.80m×0.45m;5.侯梯厅深度≥1.80m”。因医用电梯主要针对医院中大量使用的推床,在额定载重量、额定人数、轿厢尺寸、电梯厅、出入口、运行速度、用电量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采用医用电梯不仅会增大住宅公摊面积、减少使用面积、增加购房群众的负担,且有悖绿色节能政策要求。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就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进行课题研究,综合无障碍、应急救援、经济合理、资源节约等多种因素,提出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设计参数为“(一)轿厢短边净尺寸≥1.5m,长边净尺寸≥1.6m;(二)电梯门净宽≥0.9m;(三)侯梯厅深度≥1.8m”,上述参数是下限最低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使用对象和市场需求高标准配置。为切实解决高层建筑电梯在医用方面的使用需求,今后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是我局在审查新建项目的方案时,将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告知其在满足现行规范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医疗急救需求,配建可容纳担架电梯;二是县住房城乡建委在审查新建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时,按照上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标准参数,尽量要求建设单位高标准配建可容纳担架电梯。
二、关于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议
我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加装电梯分为财政资金补助加小区业主自筹和小区业主全部自筹两类,资金预算有限。因老旧小区大多属于高密度小区,加上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等,电梯加装位置空间受限,我县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大部分因地制宜定制了特殊尺寸的电梯。今后,县住房城乡建委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中将积极采纳建议,将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规范值和使用需求告知业主以及建设单位,引导其采用更科学合理的设计。
主管领导:唐世龙
分管领导:方兵
承办人员:申于
联系电话:157030969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