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第087号提案的复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第087号
提案的复函
杜贵洋委员:
您在县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展林地四至界限精准核查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一、关于“县规资局牵头,县林业局参与,分期分批对全县林地四至界限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后的四至界限建立电子档案信息,并做好标识标牌”的建议
1983年,全县在落实林地承包责任制时给集体与农户颁发了林权证。2009年,我县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行了第二轮集体林改确权。两次颁证过程中,由于当时的勘界技术及其他原因,导致林权证四至界限模糊不清,方位错误等问题。鉴于当前政策和经费制约,尚不能对全县林地四至界限进行重新核查,并对核查后的四至界限建立电子档案信息,并做好标识标牌等工作。目前,只能按照申请登记的原则,做好林权勘界发证和林地档案归集工作。
二、关于“对地形地貌发生变化的,由属地政府牵头,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实施地籍补充调查,重新登记。”的建议
由于风电开发、道路建设、矿山开采、土地征收以及国家战略储备林等项目的实施,导致部分地形地貌发生了变化。以致我县出现大量的林地权属纠纷。按照自然资办发〔2024〕24号《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当前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林地权属问题,各地要将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力量,协同做好资料收集完善、合同签订、地籍调查、纠纷化解等工作。原林权登记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调查后涉及合同信息调整的,应当变更合同后再进行登记。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稳妥探索以村为单位,结合发包、延包工作,开展整村地籍调查,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落实“属地处理”原则,由乡、县、市、省按法律规定的情形分级调处,鼓励农户之间的林权纠纷在村一级就地解决。为解决当前群众信访问题,化解林权纠纷,明晰林地权属,我局已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加强属地政府林地管理和纠纷调处职能。对权属存在争议的林地由属地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并申请对其重新勘界发证。
主管领导:唐世龙
分管领导:付玉林
承办人员:黄 勇
联系电话:7337844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