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5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石规资函〔2023〕382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十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56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陈春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办理商品房个人房屋产权证的建议》(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而启动,现目前,因权利人未申请登记,我局无法启动登记程序。
经了解,该处房屋现已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8执保1269号、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0执1670号、云阳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5执472号三家法院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因此,我局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若法院解除查封后,经权利人完善手续后执有关手续到我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办证。
此复函已经唐世龙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县委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附件:答复函回执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5日
联系人:黄勇
联系电话:73378446
邮政编码:409100
(此页无正文)
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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