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石规资函〔2022〕404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恩忠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小区摩托车停车位的建议》(第42号)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小区规划设计中考虑摩托车停车位以及设置充电设施事宜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我局在前期进行方案审查时将根据后续使用需求建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中统筹考虑摩托车(电瓶车)停车区,同时引导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中合理布局小区摩托车(电瓶车)停车区并预留充电设施位置。
二、关于在建成住宅小区解决摩托车停放以及规范摩托车管理事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县住房城乡建委将从小区物业管理的角度,鼓励各小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专业运营单位完善充电设施建设、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进而规范物业小区内摩托车(电瓶车)充电行为,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小区实际合理设置摩托车(电瓶车)停车区并加大对集中式充电设施设备的管理,通过采取配足灭火器、增设电子监控以及加强日常巡查维保等措施,切实有效防止消防火灾的发生。
三、关于统一摩托车管理收费标准事宜
经了解,摩托车管理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发展改革委,小区物业在确定收费前需报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能进行收费。我局将加强与县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建议其后续加强对小区摩托车管理收费标准的管理。
此答复函已经唐世龙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8日
联系人:周年余
联系电话:73327173
邮政编码:409100
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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