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第十九届人大第一次次会议第2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石规资函〔2022〕35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九届人大第一次次会议第2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周建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龙潭乡农用地严格管控地块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议》(第281号)收悉。经与县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终止种植油樟项目的建议
如该项目地块按程序转为建设用地后,可由县农业农村委终止该项目。
二、关于该地块征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议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求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因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及全县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该地块暂无法纳入龙潭乡城镇开发边界内,加之拟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故该地块暂无法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可通过实施村庄规划的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符合村规划、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备齐用地报批要件资料,向市政府申请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发展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同时经咨询县生态环境局,因该地块为土壤污染地块,在转为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土地污染监测,并达到建设用地标准。
此复函已经唐世龙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附件:1.县农业农村委协办单位协办意见
2.答复函回执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6日
联系人:刘星
联系电话:73378450
邮政编码:409100
(此页无正文)
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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