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交叉执法。
2、承担自然资源权属调查监测评价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3、承担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地质勘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4、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用途管制等方面的执法职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
5、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
6、指导乡镇(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7、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8、承担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9、完成市规划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核定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1名。其中,支队长1名,政委1名,副支队长2名;科(大队)长5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下列内设机构和执法机构。
1、综合科。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和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来电来访、档案管理、保密、政务公开、统计、信息化、法制宣传、案件规范化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支队党建党务工作。
2、执法一大队。承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除外)的执法职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
3、执法二大队。承担地质勘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方面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4、执法三、四大队。承担所辖片区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违法行为(执法二大队执法职责除外)的执法职能。各执法大队具体辖区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17.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17.4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万元,事业收入资金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资金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资金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0万元,其他收入资金0万元;收入比2023年增加11.64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11.6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增加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17.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0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0.6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5.36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381.38万元;支出比2023年增加11.64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1.64万元,项目支出增加0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17.4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7.47万元,比2023年增加11.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7.4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比2023年增加11.64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人员工资调标导致;项目支出0万元,比2023年增加0万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比2023年减少0.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2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由规资局机关统一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84.52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0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9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9.9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本单位无项目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黎秋林 联系方式: 023-7337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