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
日期: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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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单位(个人) | 违法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石规资执(矿产)罚〔2024〕第1号 | 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240671015756H | 未经批准,擅自在采矿权批准范围外动用建筑石料用灰岩42千吨并全部堆放于道路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1,责令退回采矿权批准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采矿动用的建筑石料用灰岩42千吨。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12月11日 |
2 | 石规资执(矿产)罚〔2024〕第2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服务站 | 12500240686237482G | 未经批准,擅自在石柱县悦崃镇新城村开采建筑用砂岩19647吨用于崔家坪水库防火通道基础设施建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 1、责令停止采矿。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1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8315万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4.0415万元。3、没收已采出堆放尚未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用砂岩资源量7441吨。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12月31日 |
3 | 石规资执(矿产)罚〔2024〕第3号 | 任治文 | 未经批准,擅自在石柱县新乐乡新建村街上组(小地名:场口)非法采矿并堆放于道路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1、责令停止采矿。2、没收已采出堆放道路旁的石灰岩资源量1936吨。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12月24日 | |
4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12号 | 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 | 91500240556757375Q | 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实施的厂区小广场项目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7月,你单位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柏树社区占用集体土地实施的厂区小广场项目,至2024年11月20日核查时该项目实测总占地面积为1014.93平方米(折合1.52亩),现已投入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9年修正)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4年施行)第八条第五款 | 1.责令退还集体土地1014.93平方米(折合1.52亩),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该单位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柏树社区占用集体土地上新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20298.6元(大写:贰万零贰佰玖拾捌元陆角)。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12月26日 |
5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17号 | 苟玉孝 | 2022年10月,苟玉孝未经用地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龙源村三塘组(小地名:下中岭)集体土地100.4平方米用于修建房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9年修正)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3年施行)第八条第五款 | 责令苟玉孝退还集体土地100.4平方米,没收其个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龙源村三塘组(小地名:下中岭)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4月22日 | |
6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18号 | 向世群 | 未经用地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石柱县南宾街道双庆社区大面坡组(小地名:老院子)集体土地约41.82平方米用于修建钢架棚 |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现根椐《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 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8月23日 | |
7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19号 | 陈以勇 | 未经用地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石柱县南宾街道双庆社区大面坡组(小地名:老院子)集体土地约79.86平方米用于修建钢架棚 |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现根椐《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 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8月23日 | |
8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20号 | 杨传香 | 未经用地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石柱县南宾街道双庆社区大面坡组(小地名:老院子)集体土地约93.8平方米用于修建钢架棚(简易柴房) |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现根椐《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 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8月23日 | |
9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21号 | 田永昌 | 未经用地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石柱县南宾街道双庆社区大面坡组(小地名:老院子)集体土地约30.82平方米(据执法人员现场估算)用于修建钢架棚(简易柴房) |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现根椐《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 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8月23日 | |
10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22号 | 王家友 | 未经用地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石柱县南宾街道双庆社区大面坡组(小地名:老院子)集体土地约79.08平方米(经核实为基本农田)用于修建砖混房屋 |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现根椐《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 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8月23日 | |
11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26号 | 成都榆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510100321605166W | 于2020年7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石柱县黄水镇七龙社区横店组集体土地6179.4平方米(折合9.27亩,地块编号:50024013604地块)实施“石柱县中石化建35-7井项目”,于2020年8月底完工并投入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9年修正)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1年施行)第八条第五款 | 1.责令成都榆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集体土地面积6179.4平方米(折合9.27亩,地块编号:50024013604地块); 2.对符合规划的,没收成都榆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柱县黄水镇七龙社区横店组集体土地实施“石柱县中石化建35-7井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于占用的集体土地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成都榆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1794元(大写:陆万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整,10×6179.4=61794)。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11月13日 |
12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31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宝铅锌矿 | 91500240781570224G | 于2023年初,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石柱县龙潭乡龙潭村宝龙组集体土地实施“石柱县万宝铅锌矿工业广场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至2024年03月01日核查时实测占用集体土地面积为6173.33平方米(折合9.27亩,地块编号:50024030120-123),主体已完工尚未投入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9年修正)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施行)第八条第五款 | 1.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宝铅锌矿退还集体土地面积为6173.33平方米(折合9.27亩,地块编号:50024030120-123);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宝铅锌矿在石柱县龙潭乡龙潭村宝龙组集体土地实施“石柱县万宝铅锌矿工业广场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5279.75平方米采矿用地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对834.99平方米乔木林地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对58.61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合计并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宝铅锌矿罚款人民币1015362.5元(大写:壹佰零壹万伍仟叁佰陆拾贰圆零伍角)。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3月5日 |
13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4〕第3号 | 成都榆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510100321605166W | 于2021年6月初,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石柱县黄水镇七龙社区马蹄组集体土地7402.95平方米(折合11.10亩)实施“石柱县中石化红页4HF井项目”,于2021年8月底完工并投入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9年修正)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1年施行)第八条第五款 | 1.责令成都榆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集体土地面积7402.95平方米(折合11.10亩); 2.对符合规划的,没收成都榆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柱县黄水镇七龙社区马蹄组集体土地实施“石柱县中石化红页4HF井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成都榆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4029.5元(大写:柒万肆仟零贰拾玖元伍角,10×7402.95=74029.5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11月13日 |
14 | 石规资执[规]罚(2024)第2号 | 谭晓波 | (1)超土地面积58.09㎡。(2)增加(计容)建筑面积240.99㎡(第1层46.98㎡,第2-4层每层56.88㎡、共计170.64㎡,屋顶层(局部5层)23.3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1)对超土地面积58.09㎡:处100元/㎡的罚款,计5809元。 (2)对增加(计容)建筑面积240.99㎡(第1层46.98㎡,第2-4层每层56.88㎡、共计170.64㎡,屋顶层(局部5层)23.37㎡):鉴于整栋建筑无法分割,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265089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7月4日 | |
15 | 石规资执[规]罚(2024)第4号 | 重庆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240077295820M |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楼、2#楼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共8890.51㎡,计容建筑面积共7452.19㎡,具体为:(1)1#楼已封顶,局部8层,(计容)建筑面积为3603.82㎡;(2)2#楼已封顶,共8层,(计容)建筑面积为3848.37㎡;(3)地下车库,共1层,建筑面积1438.32㎡(其中61.25㎡位于建设用地红线外,但位于黄水印象一期已确权范围内)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对1#、2#楼(计容)建筑面积7452.19㎡的问题:鉴于该项目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7665.8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于限期内改正,故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266415.79元。 备注:根据《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书》(远冠资字(2024)(渝)第40号,该项目1#、2#楼建设工程造价为715元/㎡。 (2)对地下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1438.32㎡(其中61.25㎡位于建设用地红线外)问题:鉴于61.25㎡位于黄水印象一期已确权范围内且不计容,故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40632.54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8月2日 |
16 | 石规资执[规]罚(2024)第5号 | 重庆新九诚置业有限公司 | 91500240MA61CJ3C3X |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A-2#楼、A-6#楼、AS-2#楼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共10732.21㎡,具体为:(1)A-2#楼,主体结构建至第9层,(计容)建筑面积为2327.99㎡;(2)A-6#楼,主体结构建至第9层,(计容)建筑面积为4726.98㎡;(3)AS-2#楼,共2层,(计容)建筑面积为718.48㎡;(4)地下车库,仅完成主体结构,建筑面积为2958.76㎡。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对擅自建设A-2#楼(2327.99㎡)、A-6#楼(4726.98㎡)、AS-2#楼(718.48㎡)及地下车库(2958.76㎡),建筑面积共10732.21㎡的问题:鉴于该项目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133017.9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于限期内改正,故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390093.84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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