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
日期: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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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时为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1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711678248W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1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增建一门卫室,(计容)建筑面积增加8.41㎡。 (2)8#楼(门岗),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2.3㎡;第3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3.25㎡。 (3)9#楼(商业),增建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82.75平方米;第3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97.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门卫室、8#楼(门岗)、9#楼(商业)局部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的内容实施建设,(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06.71平方米的问题:鉴于该项目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小于《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9603.69元,大写:壹万玖仟陆百零叁元陆角玖分。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1837.1元/平方米。 (2)对9#楼(商业)第3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97.15㎡的问题:免予处罚。 |
1.96 | 0 | 2022年1月4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077295820M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2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构筑物超用地红线:①项目地块西侧、南侧以及东侧的围墙局部超用地红线;②临大剧院一侧的室外台阶超用地红线;③项目东侧增加一处配电房。 2. 1-15#楼第1层—第4/5/6/层将A户型和B户型的挑阳台围合成房间,屋顶层(第5/6/7层)将B户型的露台变为房间,1#楼和7#楼增加烟道,3#楼将社区用房和物管用房的阳台围合成房间,致建筑面积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增加,具体为: (1)1-3#楼第1层,建筑面积增加45.51㎡,计容建筑面积增加25.37㎡;第2-5层,每层建筑面积增加34.6㎡,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2.45㎡;第6层,建筑面积增加43.44㎡,计容建筑面积增加25.22㎡;1#、3#楼第7层,建筑面积增加42.23㎡,计容建筑面积增加34.68㎡。 (2)4-7#楼第1层,建筑面积增加43.95㎡,计容建筑面积增加26.95㎡;第2-4层,每层建筑面积增加44.04㎡,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5.755㎡;第5层,建筑面积增加62.63㎡,计容建筑面积增加41.29㎡;4#、6#楼第6层,建筑面积增加30.04㎡,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9.39㎡;4#楼第7层,建筑面积增加19.69㎡,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6.08㎡。 (3)8-9#楼第1层,建筑面积增加20.7㎡,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2.22㎡;第2-5层,每层建筑面积增加20.7㎡,计容建筑面积增加6.62㎡;第6层,建筑面积增加30.04㎡,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9.39㎡;8#楼第7层,建筑面积增加19.69㎡,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6.08㎡。 (4)10-12#楼第1层,建筑面积增加31.05㎡,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5.74㎡;第2-4层,每层建筑面积增加31.05㎡,计容建筑面积增加9.93㎡;第5层,建筑面积增加40.39㎡,计容建筑面积增加22.7㎡;10#、12#楼第6层,建筑面积增加30.04㎡,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9.39㎡;10#楼第7层,建筑面积增加19.69㎡,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6.08㎡。 (5)13-15#楼第1层,建筑面积增加31.05㎡,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7.61㎡;第2-4层,每层建筑面积增加31.05㎡,计容建筑面积增加8.67㎡;第5层,建筑面积增加40.27㎡,计容建筑面积增加21.74㎡;13#、15#楼第6层,建筑面积增加29.92㎡,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8.85㎡;15#楼第7层,建筑面积增加19.57㎡,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5.96㎡。 3.商业及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减少32.72㎡(商业减少39.29㎡,车库增加6.57㎡),计容建筑面积减少274.75㎡(45.32㎡商业变为车库,190.14㎡层高变低,商业建筑面积减少39.29㎡);商业屋顶层,增建楼梯间,(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4.93㎡。 4. 2-3#楼之间、4-5#楼之间、6-7#楼之间、8-9#楼之间、11-12#楼之间、14-15#楼之间增设抗震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构筑物超用地红线的问题: (1)对围墙进行整改; (2)室外台阶,鉴于重庆石柱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说明,建议保留现状; (3)配电房,鉴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石柱供电分公司证明该配电房为公共用配电房,建议保留。 2.对物管用房和社区组织用房建筑面积减少的问题:鉴于现状将阳台围合成房间,(计容)建筑面积比原施工图上有所增加,建筑面积减少是因为原审批面积计算有误,故免予处罚。 3.对楼栋间增设抗震板的问题:鉴于县住建委及该项目设计单位已出具书面说明,业主已出具承诺,免予处罚。 4.对商业及车库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274.75㎡、车库增加建筑面积6.57㎡的问题:对商业建筑面积减少的39.29㎡免予处罚;对将商业变为车库的45.32㎡、商业层高变低的190.14㎡及车库增加的6.57㎡,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35856.26元,大写:叁万伍仟捌佰伍拾陆元贰角陆分。 备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1481.48元/㎡。 5.对1-15#楼、商业及车库,建筑面积增加1121.74㎡,计容建筑面积增加304.25㎡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821475元,大写:捌拾贰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 |
85.73 | 0 | 2022年1月6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686217350W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03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增建设备用房(配电房),(计容)建筑面积为62.54㎡。抗震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7858.21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捌元贰角壹分。 | 0.78 | 0 | 2022年1月7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凯信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077295820M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4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许可的消防环道有部分未建,为断头路。 (2)增建2个门卫室,(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2.97平方米。 (3)北侧围墙局部超建设用地红线。 (4)未配建充电停车位。 (5)将物管用房从1#楼第2层调整到3#楼第2层(该处许可为公建),原物管用房改为公建。 (6)1#楼第31层将轴号1-C至1-D处的卧室和阳台改为露台,(计容)建筑面积减少22.69平方米。 (7)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减少153.85平方米,增加10个停车位,第1层增加1个停车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许可的消防环道有部分未建,为断头路的问题:鉴于该项目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结论为“合格”),免予处罚。 (2)对增建2个门卫室(12.97平方米)及将物管用房从1#楼第2层调整到3#楼第2层(该处许可为公建),原物管用房(212.05平方米)改为公建的问题:鉴于该项目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且公示无异议,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31502.8元。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1400元/平方米。 (3)对北侧围墙局部超建设用地红线的问题: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4)对未配建充电停车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5)对1#楼第31层将轴号1-C至1-D处的卧室和阳台改为露台,(计容)建筑面积减少22.69平方米的问题:免予处罚。 (6)对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减少153.85平方米,增加10个停车位,第1层增加1个停车位的问题:鉴于停车位个数未减少,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
3.15 | 0 | 2022年1月14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500240009135171B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5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超用地红线458.6㎡(超占土地为规划道路)且其上增设门卫室、围墙、室外台阶,门卫室(计容)建筑面积12.22㎡。 (2)附属楼第1层水泵房将通高部分增设楼板,使原通高一层变成两层,从而增加(计容)建筑面积55.91㎡,另有23.52㎡为原设计的楼梯,应计但未计面积,较许可共计增加(计容)建筑面积79.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红线458.6㎡(超占土地为规划道路) 且其上增设门卫室、围墙、室外台阶,门卫室(计容)建筑面积12.22㎡的问题:根据县领导对《关于免除石柱县老年养护院、光荣院超占红线处罚的请示》(石民文〔2021〕48号)的批示精神,鉴于现状道路未按照规划道路实施,故该项目超用地红线部分未对现状交通造成影响,业主已作出书面承诺(后续无条件配合市政道路建设),暂不整改。 (2)对附属楼第1层水泵房将通高部分增设楼板,使原通高一层变成两层,从而增加(计容)建筑面积55.91㎡的问题:鉴于该项目属公益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计容建筑面积均是按项目设计方案给定的,故对该项目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2600.49元。 备注:根据该项目的《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该建设工程造价为2253.71元/平方米。 (3)对附属楼第1层23.52㎡为原设计的楼梯,应计但未计面积的问题:鉴于系按图施工,免予处罚。 |
1.26 | 0 | 2022年1月17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612WP9XP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6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增建污泥池(94.7平方米)、水质检测室(81.41平方米)、储存库(360.96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增加537.07平方米,储存库及围墙局部超建设用地红线。 (2)1号厂房,整体向东南方向偏移,5.0m夹层局部改变附图施工,总建筑面积减少1平方米。 (3)研发楼,整体向西北方向旋转。 (4)门卫室,(计容)建筑面积增加20.97平方米。 (5)水泵房及水池,(计容)建筑面积增加40.91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增建的污泥池94.7平方米、水质检测室81.41平方米、门卫室20.97平方米、水泵房及水池40.91平方米:鉴于该项目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故对增建的237.99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计14517.39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玖分。 备注:根据《评估报告》(重庆汇丰〔2019〕字第52161号),重庆泰尔森制药有限公司修建的中药饮片厂项目设备用房的建设工程造价为610元/平方米,该项目参照执行。 (2)对增建的储存库(360.96平方米)及围墙局部超建设用地红线的问题:限期整改,免予处罚。 (3)对1号厂房,整体向东南方向偏移,5.0m夹层局部改变附图施工,总建筑面积减少1平方米,以及研发楼整体向西北方向旋转等问题:鉴于对规划无影响,免予处罚。 |
1.45 | 0 | 2022年1月17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凯信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059884146B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7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1#楼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72㎡;第2-8层,每层建筑面积增加3.52㎡(烟道),计容建筑面积增加8.42㎡(烟道和结构板);第9层,每层建筑面积增加2.4㎡(烟道),计容建筑面积增加7.3㎡(烟道和结构板)。 (2)2#楼与1#楼相同。 (3)3#楼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4.5㎡(门廊);第3-7层,每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04㎡;第8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2㎡;增建屋顶层(楼梯间),(计容)建筑面积增加32.08㎡。 (4)4#楼、5#楼与3#楼相同。 (5)6#楼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5.51㎡;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6.39㎡;第3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3.05㎡。 (6)增建7#楼,增加建筑面积175.59㎡,增加计容建筑面积193.76㎡。 (7)车库负1层: ①建筑面积增加646.97㎡; ②局部调整农贸市场和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的位置,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增加63.06㎡; ③调整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增加27个。 (8)商业第1层: ①建筑面积增加365㎡,计容建筑面积增加374.17㎡; ②架空层,层高由4.8米变为4.27米,建筑面积增加4.97㎡,计容建筑面积增加783.41㎡; ③车库建筑面积增加48.75㎡(将消防控制室变为车库,部分车库变为市政管理用房),停车位增加20个; ④农贸市场(计容)建筑面积增加3.82㎡; ⑤社区组织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1.08㎡; ⑥小区文化站(计容)建筑面积增加3.24㎡。 (9)门卫室向东侧偏移,建筑面积增加4.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车库负1层超建筑面积约646.97㎡:因不计容,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84106.1元。 (2)对商业第1层建筑面积增加360㎡、计容建筑面积增加374.17㎡的问题:鉴于公厕及配套的市政管理用房180.31㎡已无偿移交县城管局,没收实物;未批先建,余下的179.69㎡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23359.7元。 (3)对增建7#楼(建筑面积175.59㎡,计容建筑面积193.76㎡)的问题:未批先建,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22826.7元。 (4)对门卫室向东整体偏移约1.62m,(计容)建筑面积增加4.41㎡的问题:对偏移问题免予处罚,对超建面积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573.3元。 (5)对架空层,层高由4.8米变为4.27米,建筑面积增加4.97㎡,计容建筑面积增加783.41㎡的问题:鉴于架空层的性质和使用功能没有改变,现状高度能满足公共活动要求,故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01843.3元。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1300元/㎡。 (6)对该项目竣工计容建筑面积(19592.35㎡)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18522.51㎡)的1069.84㎡:已没收实物180.31㎡,架空层783.41㎡已处罚,故对余下的106.12㎡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297136元。 |
52.98 | 0 | 2022年1月27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小南海水泥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10450427649X6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8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增建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约186.41㎡。 (二)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对增建的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约186.41㎡:限期整改,免予处罚。 (二)对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3.17㎡: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62689.20元,大写:陆万贰仟陆佰捌拾玖元贰角。 |
6.28 | 0 | 2022年3月10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张哲睿 | 自然人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9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增建负1层,建筑面积约573.39㎡(其中计容建筑面积约476.92㎡,不计容建筑面积约96.47㎡)。 (二)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233.39㎡(其中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17.56㎡,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15.8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对增建负1层,建筑面积约573.39㎡(其中计容建筑面积约476.92㎡,不计容建筑面积约96.47㎡):限期整改,免于处罚。 (二)对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233.39㎡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1110936.40元,大写:壹佰壹拾壹万零玖佰叁拾陆元肆角。 |
111.09 | 0 | 2022年3月10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熊文静 | 自然人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10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增建负1层,建筑面积约230.67㎡(其中计容建筑面积约157.68㎡,不计容建筑面积约72.99㎡)。 (二)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2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对增建负1层,建筑面积约230.67㎡(其中计容建筑面积约157.68㎡,不计容建筑面积约72.99㎡):限期整改,免于处罚。 (二)对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28.1㎡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133756.00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柒佰伍拾陆元。 |
13.37 | 0 | 2022年3月10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杨雪、徐孝涵、徐孝言、徐孝杰 | 自然人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12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增建负1层,建筑面积约400.45㎡(其中计容建筑面积约353.02㎡,不计容建筑面积约47.43㎡)。 (二)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39.04㎡(其中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97.39㎡,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41.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对增建负1层,建筑面积约400.45㎡(其中计容建筑面积约353.02㎡,不计容建筑面积约47.43㎡):限期整改,免于处罚。 (二)对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39.04㎡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661830.4元,大写:陆拾陆万壹仟捌佰叁拾元肆角。 |
66.18 | 0 | 2022年3月10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李佳丽 | 自然人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13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增建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约193.87㎡。 (二)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05.5㎡(其中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61.43㎡,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4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对增建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约193.87㎡:限期整改,免于处罚。 (二)对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05.5㎡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502180.00元,大写:伍拾万零贰仟壹佰捌拾元。 |
50.22 | 0 | 2022年3月10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杨雪 | 自然人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14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增建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约260.15㎡。 (二)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28.95㎡(其中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85.26㎡,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43.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对增建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约260.15㎡:限期整改,免于处罚。 (二)对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28.95㎡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613802.00元,大写:陆拾壹万叁仟捌佰零贰元。 |
61.38 | 0 | 2022年3月10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李佳丽 | 自然人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15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增建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约386.4㎡。 (二)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12.26㎡(其中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58.99㎡,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53.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对增建负1层,(计容)建筑面积约386.4㎡:限期整改,免于处罚。 (二)对第1层、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112.26㎡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534357.60元,大写:伍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柒元陆角。 |
53.44 | 0 | 2022年3月10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0703229533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19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总用地面积约464.77平方米(其中约104.56平方米位于阳光丽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共5层,总建筑面积1356.29平方米(其中约136.53平方米位于阳光丽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鉴于该项目属危改办遗留项目且已取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与阳光丽景项目用地权属一致,故对该项目竣工建筑面积1356.29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66823.67元,大写:壹拾陆万陆千捌佰贰拾叁元陆角柒分。 | 16.68 | 0 | 2022年3月9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睿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5U3J976B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22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调整地上停车位布局,停车位个数不变。 (2)地下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增加48.43㎡(其中开闭所为41.12㎡,车库为7.31㎡);将159.35㎡车库改为设备用房;调整停车位布局,停车位个数不变。 (3)裙楼第1层,将157.79㎡开闭所(原不计容)、45.25㎡车库(原不计容)及46.24㎡垃圾收集点(原计容)改为商业(计容),将46.21㎡戊类库房(原不计容)改为垃圾收集点(计容),导致计容建筑面积增加249.25㎡;将51.52㎡开闭所改为设备用房;调整停车位布局,停车位个数不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地上停车位及负1层、第1层调整停车位布局的问题:鉴于停车位个数不变,免予处罚。 (2)对裙楼第1层将209.31㎡开闭所改为157.79㎡商业和51.52㎡设备用房、将46.21㎡戊类库房改为垃圾收集点的问题:鉴于因工作失误导致该项目用地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有误,现已修订出让合同,故免予处罚。 (3)对地下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增加48.43㎡、将159.35㎡车库改为设备用房及裙楼第1层将45.25㎡车库、46.24㎡垃圾收集点改为商业的问题:鉴于该项目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51944.86㎡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9)合字(石柱)第013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总计容建筑面积51946.75㎡,故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41900.49元。 |
4.19 | 0 | 2022年3月16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61AY153J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23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实施建设,竣工总建筑面积51163.72㎡,总计容建筑面积3692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鉴于该项目竣工计容建筑面积36920.15㎡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0)合字(石柱)字第47号)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36992.52㎡,且项目基本按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函》(渝规石柱方案函〔2014〕0019号)实施建设的,故对竣工建筑面积51163.7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4077777.25元,大写:肆佰零柒万柒仟柒佰柒拾柒元贰角五分。 | 407.78 | 0 | 2022年3月16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陈柏林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25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20.62㎡,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33.14㎡(第1层17.64㎡、第2-4层158.82㎡,第5层56.68㎡,其中91.22㎡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20.62㎡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2062.00元;同时,其上的91.22㎡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33.14㎡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396338.00元。 |
39.84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崔贞吉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26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35.62㎡,超建计容建筑面积306.57㎡(第1层25.44㎡、第2-4层281.13㎡,其中127.17㎡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35.62㎡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3562.00元;同时,其上的127.17㎡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计容建筑面积306.57㎡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521169.00元。 |
52.47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何世权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28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45.70㎡,超建筑面积341.63㎡(负1层79.88㎡、第1层58.17㎡、第2层68.88㎡,第3层53.70㎡,第4层81.00㎡,其中121.07㎡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70.28㎡(负1层71.35㎡未计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45.70㎡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4570.00元;同时,其上的121.07㎡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负1层超建筑面积71.35㎡的问题:鉴于不计容,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7135.00元。 备注: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石柱土家 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民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安指导价格的通知》(石建委〔2014〕91号),该房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000元/㎡。 3.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70.28㎡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459476.00元。 |
47.11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陶斯望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29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24.03㎡,超建筑面积581.56㎡(负1层88.82㎡、第1层100.88㎡、第2-4层271.61㎡,第5层45.70㎡,第6层74.55㎡,其中63.63㎡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超建计容建筑面积512.54㎡(负1层69.02㎡未计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24.03㎡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2403.00元;同时,其上的63.63㎡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负1层超建筑面积69.02㎡的问题:鉴于不计容,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6902.00元。 备注: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石柱土家 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民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安指导价格的通知》(石建委〔2014〕91号),该房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000元/㎡。 3.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512.54㎡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871318.00元。 |
88.06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谭祥和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30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91.29㎡,超建计容建筑面积676.76㎡(第1层82.08㎡、第2-4层395.60㎡,第5层199.08㎡,其中426.21㎡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91.29㎡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9129.00元;同时,其上的426.21㎡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676.76㎡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1150492.00元。 |
115.96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高廷淑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32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23.28㎡,超计容建筑面积211.78㎡(第1层6.93㎡、第2-3层87.7㎡,第4层117.15㎡,其中75.44㎡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23.28㎡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2328元;同时,其上的75.44㎡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11.78㎡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360026元。 |
36.23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马玲琼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33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4.93㎡,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9.6㎡(其中25.48㎡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4.93㎡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493元;同时,其上的25.48㎡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9.6㎡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50320元。 |
5.08 | 0 | 2022年5月17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谢维琼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34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6.53㎡,超建筑面积176.33㎡(负1层82.99㎡、第1层0.55㎡、第2-4层92.79㎡,其中20.14㎡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超建计容建筑面积93.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4.93㎡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493元;同时,其上的25.48㎡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9.6㎡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50320元。 |
16.76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谭娅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35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8.80㎡,超建筑面积302.5㎡(负1层127.60㎡、第1层4.02㎡、第2-3层27.24㎡,第4层143.64㎡,其中29.39㎡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74.90㎡(负1层127.60㎡未计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8.80㎡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880.00元;同时,其上的29.39㎡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负1层超建筑面积127.60㎡的问题:鉴于不计容,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2760.00元。 备注: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石柱土家 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民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安指导价格的通知》(石建委〔2014〕91号),该房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000元/㎡。 3.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74.90㎡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297330.00元。 |
31.09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陶友开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36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21.52㎡,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42.75㎡(第1层10.46㎡、第2层22.16㎡,第3层29.72㎡,第4层80.41㎡,其中75.02㎡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21.52㎡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2152.00元;同时,其上的75.02㎡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42.75㎡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242675.00元。 |
24.48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向俊尧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37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25.16㎡,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52.00㎡(第1层15.03㎡、第2-3层55.22㎡,第4层81.75㎡,其中88.06㎡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25.16㎡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2516.00元;同时,其上的88.06㎡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52.00㎡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258400.00元。 |
26.09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阳永红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38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19.32㎡,超建计容建筑面积745.25㎡(第1层13.7㎡、第2-4层731.55㎡,其中71.66㎡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19.32㎡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1932元;同时,其上的71.66㎡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745.25㎡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1266925元。 |
126.88 | 0 | 2022年4月1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丰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5U58CD5N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39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项目北侧、西北侧、东侧、东南侧等室外台阶超出项目用地红线。 (2)2-6a#楼: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1.64㎡;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34㎡。 (3)2-6b#楼:第1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7.64㎡,将消防控制室(60.63㎡)改为商业;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5.38㎡。 (4)2-7#楼第1层暨地下车库第1层:将42.68㎡车库变为21.34㎡商业(算半面积),局部增加(计容)建筑面积39.02㎡,局部减少21.1㎡,致(计容)建筑面积减少3.42㎡。 (5)2-7#楼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2.26㎡。 (6)地下车库负2层:将1855.9㎡商业变为车库,局部调整车道及车位布置,停车位增加47个。 (7)地下车库负1层:①增加建筑面积765.3㎡(其中商业105.56㎡,车库659.74㎡);②局部调整商业和车库的位置,致商业建筑面积增加3690.76㎡,车库建筑面积减少2893.41㎡;③调整原车道及车位布置,停车位减少30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项目北侧、西北侧、东侧、东南侧等室外台阶超出项目用地红线的问题:限期整改,免予处罚。 (2)对2-6a#楼第1层、第2层,2-6b#楼第1层、第2层,2-7#楼第1层暨地下车库第1层、2-7#楼第2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的问题:免予处罚。 (3)对2-6b#楼第1层将消防控制室(60.63㎡)改为商业的问题:鉴于消防控制室已在2-2#楼第1层配建且已通过消防验收,免予处罚。 (4)对地下车库负2层将1855.9㎡商业变为车库,负2层及负1层局部调整车道及车位布置的问题:鉴于停车位个数未减少,免予处罚。 (5)对2-7#楼第1层暨地下车库第1层:将42.68㎡车库变为21.34㎡商业(算半面积),局部增加(计容)建筑面积39.02㎡的问题:鉴于此次验收部分总的计容建筑面积减少,故对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图部分81.7㎡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1437.51元。 (6)对地下车库负1层增加建筑面积765.3㎡(其中商业105.56㎡,车库659.74㎡),局部调整商业和车库的位置(致商业建筑面积增加3690.76㎡,车库建筑面积减少2893.41㎡)的问题:鉴于不计容,对局部增加建筑面积765.3㎡和将车库变为商业的3553.15㎡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604557.09元。 |
61.60 | 0 | 22022年4月14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贤云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60YC9U9F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40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调整地上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减少4个; (2)保安岗亭(建筑面积8.03㎡)向东南方向偏移,超建筑控制线; (3)车库负2层,停车位增加3个; (4)车库负1层,将66.16㎡设备用房改为车库,将69.39㎡车库改为设备用房,停车位增加2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调整地上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减少4个及车库负1层将66.16㎡设备用房改为车库的问题:鉴于车库负2层、负1层增加了5个室内停车位,免予处罚。 (2)对保安岗亭(建筑面积8.03㎡)向东南方向偏移,超建筑控制线及车库负1层将69.39㎡车库改为设备用房的问题: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9290.4元。 |
0.93 | 0 | 22022年4月22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李宗俊、杨再凡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41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 超用地面积1.67㎡(其中:11.69㎡位于土地产权范围外); 2.第1-7层超(计容)建筑面积5083.13㎡(其中:未许可计容建筑面积22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1.67㎡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167元;同时,其上的11.69㎡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未许可建筑面积228.6㎡的问题: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22860元。 3.对超(计容)建筑面积4854.53㎡的问题:没收违法收入4757439.4元。 |
478.04 | 0 | 2022年5月16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王朝安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42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计容)建筑面积240.49㎡(第1-3层143.37㎡、第4层97.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40.49㎡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408833元。大写:肆拾万零捌仟捌佰叁拾叁元。 | 40.88 | 0 | 2022年5月17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向本荣、向本全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43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建(计容)建筑面积8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对超(计容)建筑面积89.4㎡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151980.00元。 | 15.19 | 0 | 2022年6月27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碧桂园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5YPYJB7Y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44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项目邻天麓府二期入口处增设一个门卫室,(计容)建筑面积5.71㎡;该门卫室外侧的小区围墙超项目用地红线; (2)9#楼与10#楼之间增设一部观光电梯,(计容)建筑面积63.16㎡;18#楼东侧增设一部观光电梯,(计容)建筑面积66.36㎡;21#楼北侧增设一部观光电梯,(计容)建筑面积20.6㎡; (3)3#地下车库改变许可附图进行建设:负2层东侧车库出入口处改变工程许可附图建设,增加建筑面积63.2㎡;负1层西侧设备用房处改变工程许可附图建设,增加建筑面积17.88㎡; (4)停车位布局调整:一是局部调整室内停车位布局,室内停车位较规划许可增加3个;二是调整室外停车位布局,室外停车位较规划许可减少3个;三是室外车位线不满足规范要求; (5)更衣室未按照原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原许可为一个永久性建筑,(计容)建筑面积41.82㎡;现场查验为两个可移动的成品构件,(计容)建筑面积36.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门卫室外侧的小区围墙超项目用地红线的问题:限期整改,免予处罚。 (2)对增建的门卫室(计容建筑面积5.71㎡)及3部观光电梯(计容建筑面积150.12㎡):鉴于该项目2、3号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定的计容建筑面积为134928.3㎡,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135042.45㎡,故对超计容建筑面积114.15㎡没收违法收入,计419209.93元(5.71㎡×1500元/㎡+108.8㎡×3774.31元/㎡)。 备注:根据《报告书》(瑞(2022)咨字第0044号),该项目门卫室的评估价为1500元/㎡,观光电梯的评估价为3774.31元/㎡。 (3)对3#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增加81.08㎡的问题:鉴于不计容,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1756.6元。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1450元/㎡。 (4)对停车位布局调整及室外车位线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问题:鉴于停车位个数未减少且设计单位证明室外车位布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免予处罚。 (5)对更衣室未按照原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问题:对竣工建筑面积36.34㎡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325元;同时,业主作出书面承诺,若后期业主要求恢复成永久性建筑,无条件配合建设(建筑面积不大于36.34㎡)。 |
43.12 | 0 | 22022年5月26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隆泰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060526493T | 渝规资执罚石柱字〔2022〕第0045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项目用地红线西侧增设不连续的围墙;北侧有3处天桥(局部超用地红线)与现状畔山华府连通;人行通道室外台阶及绿化部分超项目用地红线(局部位于现状畔山华府项目内)。 (2)1#楼屋顶层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2.59㎡,具体为:增设两个出屋面楼梯间,(计容)建筑面积共增加17.92㎡;消防电梯机房,(计容)建筑面积减少5.33㎡。 (3)2#楼第1层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图施工,建筑面积减少44.05㎡,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1.1㎡,具体为:一是将31.91㎡车库和7.73㎡住宅改为消防水池;二是将3#楼第1层3.33㎡车库改为住宅;三是入户门廊处进深减少了1m,(计容)建筑面积减少7.27㎡。同时,调整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增加1个。 (4)2#楼第2层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增加0.89㎡,具体为:商业外侧增加一处烟道。 (5)2#楼屋顶层改变工程规划许可附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4.32㎡。 (6)3#楼第1层改变工程规划许可附图施工,建筑面积减少13.53㎡,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81.5㎡,具体为:一是调整社区服务站的位置(将148.29㎡社区卫生服务站改为商业,将23.88㎡商业和129.89㎡车库改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二是将68.47㎡车库和23.77㎡住宅改为仓库;三是将入户大堂的门向内平移了4.3m,(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2.92㎡;四是将152㎡车库改为设备用房,将3.33㎡车库改为2#楼居住,另增加2.71㎡。同时,调整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增加10个。 (7)3#楼第2层,将两处门卫室改为一处,且(计容)建筑面积由19.2㎡减少至5.28㎡。 (8)车库负3层,调整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增加19个。 (9)车库负2层,调整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增加15个。 (10)车库负1层,将838.2㎡设备用房改为车库;调整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增加32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项目用地红线西侧增设不连续的围墙;北侧有3处天桥(局部超用地红线)与现状畔山华府连通;人行通道室外台阶及绿化部分超项目用地红线(局部位于现状畔山华府项目内)的问题:鉴于天桥及人行道为现状畔山华府项目与畔山华府.兰庭项目业主共用,且公示无异议,业主出具书面承诺,免予处罚。 (2)住宅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减少21.45㎡(1#楼屋顶层增加12.59㎡、2#楼第1层减少11.67㎡、2#楼屋顶层增加14.32㎡、3#楼第1层减少36.69㎡),商业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25.3㎡(2#楼第2层增加0.89平方米,3#楼第1层增加124.41㎡),配套设施增加1.5㎡,其他增加78.32㎡(3#楼第1层仓库增加92.24㎡,3#楼第2层门卫室减少13.92㎡)。对超计容建筑建筑面积的183.67㎡:鉴于公示无异议,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596149元(=125.3㎡×3500元/㎡+58.37㎡×2700元/㎡)。 备注:根据《房地产违建单价咨询报告》(重庆汇丰〔2022〕字第52111号),该项目住宅的评估价为3400元/㎡,第1层背街(小区内)商业仓储的评估价为2700元/㎡,商业门市的评估价为3500元/㎡。 (3)对调整停车位布局导致停车位增加或减少的问题:鉴于总停车位个数未减少,免予处罚。 (4)对2#楼第1层将31.91㎡车库和7.73㎡改为消防水池、将23.77㎡住宅改为仓库、将152㎡车库改为设备用房、增加2.71㎡的问题:鉴于公示无异议,对改变附图部分218.1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30536.8元。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确认书》,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400元/㎡。 (5)对3#楼第1层将148.29㎡社区卫生服务站改为商业、将23.88㎡商业改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车库负1层将838.2㎡设备用房改为车库的问题:鉴于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整位置后建筑面积满足要求且公示无异议,设备用房满足相关要求,免予处罚。 |
62.67 | 0 | 22022年6月15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王朝安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47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104.75㎡,(计容)建筑面积550㎡(第1-4层5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104.75㎡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10475元;同时,其上的419㎡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计容)建筑面积550㎡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935000元。 |
94.54 | 0 | 2022年5月17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谭扬生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49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用地面积37.02㎡(其上部分建筑物层高不足2.2米,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建建筑面积133.2㎡(其中第1层超建8.23㎡,层高为2.4米;夹层超建54.95㎡,层高为2.26米;第2-4层,每层超建14.37㎡;第5层,超建26.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37.02㎡:按100元/㎡处罚款,计3702元;同时,拆除其上面层高不足2.2米的建筑物。 (2)对第1层超建的8.23㎡及夹层超建的建筑面积54.95㎡:鉴于第1层层高只有2.4米,夹层层高只有2.26米,以评估价1700元/㎡(标准层高3米)为基准,没收违法收入81565.43元(81565.43=8.23*1700*2.4/3+54.95*1700*2.26/3)。 (3)对第2-5层超建的70.02㎡:按评估价1700元/㎡没收违法收入,计119034元。 |
20.430143 | 0 | 2022年6月24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陈亚华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0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建(计容)建筑面积447.21㎡(其中59.49㎡位于用地红线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59.49㎡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5949.00元;同时,其上的269.16㎡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为447.21㎡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760257.00元。备注:根据《报告书》(重庆汇丰〔2022〕字第52031号),该建筑的市场价值为1700元/㎡。 |
76.62 | 0 | 2022年6月22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刘明清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1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超建(计容)建筑面积304.72㎡(其中49.38㎡位于用地红线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49.38㎡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4938.00元;同时,其上的222.97㎡本应没收实物,鉴于与主体建筑无法分割,故没收违法收入。 2.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为304.72㎡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518024.00元。 |
52.29 | 0 | 2022年6月22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69390604X7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48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号楼吊1层局部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渝规石柱核(2011)0021号)确定的使用功能,一是将原社区组织工作用房46.42㎡改为居住;二是将原景观架空建筑面积41.08㎡改为居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对改变使用功能的87.5㎡,鉴于已取得县民政局同意意见,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共计5882.45元,大写:伍仟捌佰捌拾贰元肆角伍分。 备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书(渝石合同备案[2010]020号)》,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672.28元/㎡。 |
0.58 | 2022年6月6日 | ||||
行政处罚 | 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0000577844000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3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建设35KV配电室、生活办公楼、油品库等建(构)筑物,竣工(计容)建筑面积1761.28㎡。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鉴于该项目为特殊能源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计容建筑面积,故对竣工计容建筑面积1761.28㎡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88064元。 | 8.8 | 6/29/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6L | ||
行政处罚 | 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0000577844000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4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北侧围墙超建设用地红线; (2)无功补偿室(建筑面积57.9㎡)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鉴于方案中有无功补偿室,故对无功补偿室(建筑面积57.9㎡)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2895元。 | 0.28 | 6/29/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7L | ||
行政处罚 | 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0000577844000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5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建设35KV配电室、库房、水泵房、SVG室、监控中心综合楼等建(构)筑物,竣工(计容)建筑面积1979.67㎡; (2)南侧、东侧围墙及库房超产权范围线。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鉴于该项目为特殊能源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计容建筑面积,故对竣工计容建筑面积1979.67㎡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98983.5元 | 9.89 | 6/29/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8L | ||
行政处罚 | 重庆舒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346055121J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6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1)1#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增加159.87㎡; (2)2#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增加26.58㎡,将77.16㎡设备用房改为车库,将38.83㎡车库改为设备用房。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对1#车库负1层增加的159.87㎡及2#车库负1层增加的26.58㎡、将车库改为设备用房的38.83㎡:鉴于该项目计容建筑面积未增加且车位个数满足要求,故对改变附图部分225.28㎡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27033.6元。 | 2.7 | 6/30/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9L | ||
行政处罚 | 重庆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5U4K7B4W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7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1)竣工建筑较原许可建筑整体向西侧偏移约0.55米。 (2)1#楼西侧和南侧增建两栋建筑,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229.61㎡(其中约163.62㎡位于建设用地红线外)。 (3)地下车库:负1层改变使用功能,许可的非机动车停车位140个未配建。 (4)裙楼第1层改变建设工程许可附图进行建设,具体为:①将西侧非机动车入口坡道约59.07㎡改为商业(原规划许可时统计为商业面积,已计容);②改变2#楼入户门厅的位置,将原许可的入户门厅15.4㎡改为商业,将32.23㎡的商业改为居住;③原西侧通道处增设商业和出入口通道,增加商业建筑面积约32.56㎡(计容),增加出入口通道建筑面积约9.86㎡(计容),距用地红线半间距不足以及与相邻建筑的全间距均不足。 (5)裙楼第2层西侧山墙D-E至D-G向外扩约0.77m,商业增加建筑面积约9.34㎡(计容)。 (6)裙楼第3层西侧山墙D-E至D-G向外扩约0.77m,D-A至D-C向内缩约1.5m,商业减少建筑面积约10.47㎡(计容)。 (7)裙楼第4层西侧山墙D-E至D-G向外扩约0.77m,商业增加建筑面积约10.23㎡(计容)。 (8)1#楼:将架空层改为两层住宅,架空建筑面积减少263.64㎡,居住建筑面积增加298.79㎡,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562.43㎡;层顶层(计容)建筑面积减少7.66㎡。 (10)2#楼:第5层将D户型主卧室山墙向外扩约0.77m,(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4.51㎡;第 6-12层将D户型主卧室山墙向外扩约0.77m,每层(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4.51㎡;第13层将D户型主卧室山墙向外扩约0.77m,将D户型和F户型的露台变成居住并独立成套,(计容)建筑面积增加约56.98㎡。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1)对竣工建筑较原许可建筑整体向西侧偏移约0.55米的问题:鉴于在红线内偏移,免予处罚。 (2)对1#楼南侧增建建筑163.62㎡及增建公厕(12.54㎡):因在项目用地红线外,移交县城管局处理。 (3)对负1层车库843.09㎡改变使用功能,裙楼第1层将非机动车坡道(59.07㎡)改为商业、改变2#楼入户门厅的位置(将原许可的入户门厅15.4㎡改为商业,将32.23㎡的商业改为居住)的问题:鉴于公示无异议,对负1层车库843.09㎡、裙楼第1层将非机动车坡道(59.07㎡)改为商业、将原许可的入户门厅15.4㎡改为商业共917.56㎡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33046.2元;对裙楼第1层商业改为居住的32.23㎡,免予处罚。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450元/㎡。 (4)对1#楼西侧增建的支路背街商业(现物业用)53.45㎡、裙楼第1层原西侧通道处增建的临步行街商业32.56㎡、裙楼第2层增建的商业9.34㎡、1-2#楼及通道增建的住宅657.69㎡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2679501元(53.45㎡×4500元/㎡+32.56㎡×16800元/㎡+9.34㎡×5400元/㎡+657.69㎡×2800元/㎡)。 备注:根据《建筑物咨询报告》(重庆汇丰〔2022〕字第52008号),该项目裙楼第1层临步行街商业的市场价为16500元/㎡、临背街商业的市场价为12900元/㎡,支路背街商业(现物业用)的市场价为4500元/㎡,第2层商业的市场价为5400元/㎡,第4层商业的市场价为4100元/㎡,住宅的市场价为2800元/㎡。 |
281.25 | 6/29/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60L | ||
行政处罚 | 刘兴体 | 自然人 | 51352119xxxxxxxxxx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8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超用地面积130.72㎡,超建建筑面积1497.03㎡(其中644.83㎡位于用地红线外),超计容建筑面积1173.53㎡(其中564.85㎡位于用地红线外)。其中,第负1层超建建筑面积323.50㎡(其中79.98㎡位于用地红线外);第1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41.62㎡(其中57.29㎡位于用地红线外);第2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55.65㎡(其中57.29㎡位于用地红线外);第3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71.14㎡(其中88.48㎡位于用地红线外);第4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71.14㎡(其中有88.48㎡位于用地红线外);第5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34.58㎡(其中有88.48㎡位于用地红线外);第6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97.33㎡(其中74.93㎡位于用地红线外);第7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90.16㎡(其中63.77㎡位于用地红线外);第8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11.91㎡(其中46.13㎡位于用地红线外)。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130.72㎡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13072元;同时,其上的644.83㎡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 2.对原房地产权证证载面积380.64㎡: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实施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38064元。 备注: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民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安指导价格的通知》(石建委〔2014〕91号),该房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000元/㎡。 3.对负1层不计容面积323.50㎡(其中79.98㎡位于用地红线外):没收实物。 4.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为1173.53㎡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1995001元。 备注:根据《报告书》(重庆汇丰〔2022〕字第52031号),该建筑的市场价值为1700元/㎡。 以上费用合计2046137元。大写:贰佰零肆万陆仟壹佰叁拾柒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46137元人民币缴至指定账户。 |
204.61 | 8/4/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61L | ||
行政处罚 | 马银波、马丽 | 自然人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59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超用地面积206.48㎡,超建建筑面积2612.15㎡(其中1359.73㎡位于用地红线外),超计容建筑面积2130.22㎡(其中1175.24㎡位于用地红线外)。其中,第负1层超建建筑面积481.93㎡(其中184.49㎡位于用地红线外);第1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05.67㎡(其中144.43㎡位于用地红线外);第2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61.76㎡(其中144.43㎡位于用地红线外);第3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251.97㎡(其中164.23㎡位于用地红线外);第4-5层每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389.02㎡(每层有164.23㎡位于用地红线外);第6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336.72㎡(其中144.43㎡位于用地红线外);第7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318.00㎡(其中124.63㎡位于用地红线外);第8层超建(计容)建筑面积178.06㎡(其中124.63㎡位于用地红线外)。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1.对超用地面积206.48㎡的问题:按100元/㎡处罚款,计20648元;同时,其上的1359.73㎡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 2.对原房地产权证证载面积476.3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实施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47633元。 备注: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民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安指导价格的通知》(石建委〔2014〕91号),该房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000元/㎡。 3.对负1层不计容面积481.93㎡(其中184.49㎡位于用地红线外):没收实物。 4.对2007年实施建设的383.16㎡:鉴于已于2007年缴纳配套费,按200元/㎡处罚款,计76632元。 5.对超建(计容)建筑面积为1747.06㎡的问题: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2970002.元。 备注:根据《报告书》(重庆汇丰〔2022〕字第52031号),该建筑的市场价值为1700元/㎡。 以上费用合计3114915.00元。大写:叁佰壹拾壹万肆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
311.49 | 8/4/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62L | |||
行政处罚 | 重庆品冠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679802484B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60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1)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就已建成;(2)项目在超占土地(3062.77㎡)内增建食堂(建筑面积约74.27㎡)、地面停车位及围墙。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对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就已建成:因该项目前期违法建设行为已经我局执法支队处理,后宗地范围内建筑物连房(建筑面积1723.61㎡)带地按现状出让,不再处罚。 (2)对超占土地3062.77㎡内增建食堂(建筑面积约74.27㎡)、地面停车位及围墙:鉴于违法用地已处罚,且该项目属公建项目,没收地上建(构)筑物。 |
8/9/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63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61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增建宿舍楼,(计容)建筑面积为1171.32㎡。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鉴于该项目竣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1)合字(石柱)第018号)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84438.8㎡,故对增建的宿舍楼1171.3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81992.4元 | 8.44 | 8/24/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64L | |||
行政处罚 | 重庆北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3317068258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62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调整地上停车位布局,停车位个数不变; (2)北大门和南大门处增建门卫室,(计容)建筑面积增加42.37㎡; (3)BCD区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53.96㎡:其 中,第1层减少231.1㎡(176.5㎡原计算全面积,现不计算面积,致减少176.5㎡;门厅109.2㎡原计算全面积,现计算半面积,致减少54.6㎡);第2层减少33.79㎡(67.58㎡原计算全面积,现计算半面积);第3层增加110.93㎡(局部增加121.78㎡;21.7㎡原计算全面积,现计算半面积,致减少10.85㎡); (4)E区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减少169.57㎡:其中,第1层减少102.34㎡(原计算全面积,现不计算面积);第2层减少55.66㎡(111.32㎡原计算全面积,现计算半面积);第3层减少11.57㎡(23.14㎡原计算全面积,现计算半面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对增建的门卫室42.37㎡及C区第3层增建的121.78㎡:鉴于该地块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8)合字(石柱)第001号)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75601.42㎡,故对改变附图施工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164.15㎡,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9719.5元。 | 1.97 | 8/29/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65L | ||
行政处罚 | 崔荣珍 | 自然人 | 5135211945xxxxxxxx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2〕第066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宿舍楼(计容建筑面积1171.3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实施建设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对宿舍楼1171.3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81992.4元。 | 8.1992 | 11/4/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66L | ||
行政处罚 | 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686217350W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第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石柱县万安街道华丰社区英勇组集体土地实施“牛石嵌-都督大道连接路项目”,至2022年8月3日核查时实测占用集体土地面积为6566.72平方米(折合9.85亩,地块编号:50024001657),已建成并于2021年7月投入了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集体土地面积为6566.72平方米(折合9.85亩,地块编号:50024001657);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石柱县万安街道华丰社区英勇组集体土地实施“牛石嵌-都督大道连接路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5667.2元(大写:陆万伍仟陆佰陆拾柒元贰角)。 |
6.56672 | 0 | 2022年9月5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5U507053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镇悦崃村石坪组、龙井组,占用集体土地14751.13平方米(折合22.13亩)实施的国道G211悦崃过境公路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 | 罚款 | 1.责令退还集体土地14751.13平方米(折合22.13亩); 2.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该单位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镇悦崃村石坪组、龙井组占用集体土地上新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147511.3元(大写: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叁角)。 |
14.75113 | 0 | 2022年07月12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500240ME17262507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5日,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石柱县王场镇石溪村兴湾组集体土地修建“党群服务中心及其电商平台等项目”,至2022年6月21日核查时实测占用集体土地面积为4016.49平方米(折合0.4016公顷6.03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 | 罚款 | 1.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民委员会退还集体土地面积为4016.49平方米(折合6.03亩,地块编号:50024005062); 2.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民委员会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1305.04平方米。 3.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401649元(大写:肆拾万壹仟陆佰肆拾玖元) 4.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
40.1649 | 0 | 7/29/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前锋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5002400949967255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前锋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石柱县马武镇腾龙村堡合组集体土地730.73平方米实施“村集体酒厂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 | 罚款 | 1.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前锋村民委员会退还集体土地面积为730.73平方米(折合1.10亩); 2.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前锋村民委员会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730.73平方米。 3.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14614.6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壹拾肆元陆角) |
1.46146 | 0 | 8/2/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裕兴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5U7DXG87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第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裕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在石柱县南宾街道红井社区渡口组、后河组修建冒顶山郊野公园人行步道及管理房、生态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你公司退还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井社区渡口组、后河组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397.07平方米(折合5.1亩),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建筑面积3397.07平方米)。 2. 对你公司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井社区渡口组、后河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3397.07平方米(折合5.1亩)的违法行为,按10元/平方米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33970.7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玖佰柒拾元柒角)。 |
3.39707 | 0 | 8/8/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回龙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500240ME17268408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第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回龙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3月在石柱县六塘乡回龙村将军组(小地名:树林河坝)修建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你村民委员会退还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回龙村将军组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300.15平方米(折合1.95亩),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建筑面积1455.29平方米)。2. 对你村民委员会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回龙村将军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300.15平方米(折合1.95亩)的违法行为,按10元/平方米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1.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零壹元伍角)。 | 1.30015 | 8/9/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重庆石河堰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61PWLY4H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重庆石河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石柱县三河镇红明村石河组集体土地修建“三河镇面条加工厂项目”,至2022年6月20日核查时实测占用集体土地面积为1196.93平方米(折合1.8亩,地块编号:50024021160),已建成并于2020年8月投入了使用,所占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 | 罚款 | 1.责令重庆石河堰食品有限公司退还石柱县三河镇红明村石河组集体土地面积为1196.93平方米(折合1.8亩,地块编号:50024021160); 2.限重庆石河堰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自行拆除在石柱县三河镇红明村石河组修建的“三河镇面条加工厂项目”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对重庆石河堰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9923.25元(大写:贰万玖仟玖佰贰拾叁元贰角伍分)。 |
2.992325 | 2022年08年23日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金花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500240089134688A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金花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石柱县黄水镇金花村白金组,占用集体土地2230.15平方米(折合3.35亩)实施的“黄水镇金花村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 | 罚款 | 1.责令退还集体土地2230.15平方米(折合3.35亩)。 2.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你单位在石柱县黄水镇金花村白金组占用集体土地上新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223015元(大写:贰拾贰万叁仟零壹拾伍元)。 |
22.3015 | 8/5/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沙镇中海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500240ME1726306A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沙镇中海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至2021年6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石柱县龙沙镇中海村齐心组,占用集体土地1977.32平方米(折合2.97亩)实施的“龙沙镇中海村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 | 罚款 | 1.责令退还集体土地面积为1977.32平方米(折合2.97亩)(地块编号:50024019037); 2.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3.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19773.2元(大写:壹万玖仟柒佰柒拾叁元贰角)。 |
1.97732 | 8/2/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众智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40MA618PA987 | 石规资执(土地)罚〔202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众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石柱县川主社区川都组集体土地修建“众智商贸楼项目”,至2022年6月20日核查时实测占用集体土地面积为2003.98平方米(折合0.2004公顷3.00亩),不占用基本农田,属限制建设区面积为:151.3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建成并投入了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退还集体土地面积为2003.98平方米(折合0.2004公顷3.00亩,地块编号:50024021161)。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40079.6元(大写:肆万零柒拾玖元陆角)。 |
4.00796 | 8/7/202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500240MB1985155L | ||
行政处罚 | 任治文 | 自然人 | 石规资执(矿产)[2022][2019]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擅自在新乐乡阳光村新路组(小地名:麻衣山非法开采建筑用石灰岩资源2292.42立方米,全部销售后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4386.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386.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877.2元。 | 0.687720 | 2022.03.23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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