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
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违法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1号 |
重庆业宇峰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案(业宇峰. 寰宇世家项目) |
重庆业宇峰置业有限公司 |
91500112305092233K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1)对8#楼增建负1层(架空),建筑面 积为437.84平方米的问题:鉴于该层不计容,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63490.74元。 (2)对8#楼第1层将原设计为架空部分改为住宅,建筑面积减少13.3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44.38平方米的问题:鉴于业宇峰.寰宇世家项目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为147239.74平方米,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为147171.2平方米,故对超计容建筑面积的68.54平方米没收违法收入,计335316.19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2月7日 |
2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2号 |
石柱鲤塘坝老年公寓非法建设案(鲤塘坝老年公寓综合楼项目) |
石柱鲤塘坝老年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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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
鉴于计容建筑面积未超规划许可,对竣工总建筑面积14214.58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1%的罚款,计159203.3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4月15日 |
3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3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案(石柱县怡豪国际公寓项目)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240585737285L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1)对增建的消防水池(104.58平方米)及A栋第1层将社区用房改为设备用房(74.29平方米):鉴于消防水池为设备用房(视为不计容),社区用房已调整至A栋负1层且已取得县民政局同意,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9421.26元。 (2)对增建的门卫室(23.12平方米)、A栋负1层(117.88平方米),B栋负1层和D栋负1层将部分架空(113.96平方米)改为设备用房、将部分架空(26.36平方米)变为居住(算半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共增加268.14平方米: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458150元。 (3)对B、C、D、E栋建筑面积增加193.47平方米:为架空层审批时按半面积计算、实测按全面积计算导致的,免于处罚。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7月27日 |
4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4号 |
重庆业峰创艺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案(华宇.林语岚山五期项目) |
重庆业峰创艺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240304917109B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鉴于该项目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对擅自修建门岗(建筑面积9.13㎡)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547.8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8月13日 |
5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5号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黔江石柱经营部非法建设案(月二山加油站扩能改造工程项目)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黔江石柱经营部 |
91500240711678256P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鉴于该项目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对增建的站房负一层23.05㎡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2189.75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9月4日 |
6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6号 |
华兰生物石柱县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案(华兰生物石柱县单采血浆项目) |
华兰生物石柱县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91500240578995817B |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 |
(1)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3257.4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223131.9元(3257.4㎡×1370元/㎡×5%)。(2)对超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106.3平方米: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432136元(4.45㎡×1210元/㎡+101.85×4190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8月4日 |
7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7号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石柱县供电分公司非法建设案(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公司运维检修用房项目)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石柱县供电分公司 |
91500240MA5U6G3T6M |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1)对西南侧围墙超用地红线的问题:鉴于该围墙位于该公司银子洞35千伏变电站项目土地产权范围内(详见《不动产权证书》(渝(2017)石柱县不动产权第000827941号),无需整改。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0月15日 |
8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8号 |
重庆格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案(宏达雅苑项目) |
重庆格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2403048334669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1)对3#楼整体向西偏移2.57米、4#楼整体向东偏移1.59米、5#楼整体向西偏移0.65米的问题:鉴于对规划无影响且公示无异议,免于处罚。 (2)对地下车库负2层建筑面积减少18.48平方米的问题:免于处罚。 (3)对4#楼第1层超用地红线30.61平方米的问题:鉴于无法整改,对违法用地面积30.61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处罚款918.3元,没收实物30.61平方米。 (4)对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使用性质或增加 建筑面积1180.77平方米(地下车库负1层建筑面积增加138.06平方米及将123.97平方米车库改为商业、4#楼第1层将75.72平方米物管用房改为商业、4#楼第6层将跃层改为标准层及5#楼第1层超建筑面积11.05平方米)的问题:鉴于公示无异议,根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渝规石柱核〔2018〕0510)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宏达雅苑项目3-5#楼及地下车库),该项目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为31486.21平方米,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4)合字(石柱)地007号)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31806.6平方米,故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41692.4元。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宏达雅苑项目(3-5#楼及地下车库)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200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2日 |
9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09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案(金竺苑项目)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2407116444194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1)对负3层以下形成的建筑空间:鉴于是结构需要,由业主作出不加利用的书面承诺,免于处罚。 (2)对第6层改变附图减少219.17平方米的问题:鉴于对规划无影响,免于处罚。 (3)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实施建设,局部改变使用功能或增加建筑面积271.83平方米(负1层7.47平方米、第1层68.84平方米、第2-15层187.88平方米、第16层7.64平方米)的问题:鉴于该项目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10537.38平方米未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1)合字(石柱)补字第006号)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10558.69平方米,竣工的物管用房满足相关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31173.2元。 备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书》(渝石合同备案〔2017〕25号),金竺苑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146.79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2日 |
10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10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睿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案(天尧.山水别苑项目)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睿置业有限公司 |
91500240MA5U3J976B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1)对室内停车位减少5个,部分车位未按规划许可的附图画线的问题:鉴于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减少且停车位已在室外补足,对减少的5个室内车位(按35平方米/个计算)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25244.63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肆拾肆元陆角叁分。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天尧.山水别苑(1#、2#楼)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442.55元/㎡。 (2)对商业裙楼第1层的14个充电停车位未配建的问题:限期整改,免于处罚。 (3)对室外停车位增加5个,未按照规划审批的附图划线的问题:对规划无影响,免于处罚。 (4)对商业裙楼第1层车库建筑面积减少70.62平方米(回填区域)的问题:鉴于系按图施工(审批时误计算建筑面积),免于处罚。 (5)对商业裙楼第2层,北侧入户大堂挑出部分及顶盖约22.06㎡超建筑控制线的问题:鉴于对规划无影响,免于处罚。 (6)对1#楼第2层架空建筑面积减少10.72平方米,2#楼第2层架空建筑面积减少50.99平方米的问题:鉴于系按图施工(面积减少是因为审批时计算至上层建筑投影边线、竣工时只计算至柱子边缘导致的),且竣工的架空面积满足相关规定,免于处罚。 (7)对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实施建设的121.06平方米(将26.78平方米车库改为消防控制室、商业建筑面积增加60.8平方米、1#楼所有户型及2#楼F户型的景观阳台生活阳台建筑面积增加33.48平方米)的问题:鉴于该项目竣工总计容建筑面积41806.92平方米小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8)合字(石柱)第017号)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41821.5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7463.51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陆拾叁元伍角壹分。 备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天尧.山水别苑(1#、2#楼)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442.55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8日 |
11 |
渝规资罚石柱字〔2020〕第0013号 |
重庆市水火土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莼菜精深加工项目) |
重庆市水火土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
91500240MA601TAM6A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第1款 |
1.对第1层层高超高0.58米—1.8米、第2层层高超高1.22米的问题:鉴于对规划无影响,免于处罚。 2.对第2层局部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实施建设,(计容)建筑面积增加134.32㎡的问题:鉴于莼菜精深加工项目目前仅修建了1号楼,其余楼栋尚未建设,无法核实总的计容建筑面积,故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9948.53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肆拾捌元伍角叁分。 备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莼菜精深加工项目(1号楼)的签约合同价为660万元整,建设工程造价为1485.15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