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石柱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规资发〔20258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已经第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013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管理和综合

利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砂石土管理,规范砂石土开发利用,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产生砂石资源利用的函》(渝规资函〔2024174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大建设工程砂石土规范化管理力度,坚决遏制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乱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增加财政收益。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批准占地范围内(临时用地除外)且在允许施工期限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通过开山、修建道路(含通村公路、森林防火公路)、开拓隧道、场地平整、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生态修复、地灾治理、农用设施等工程建设中产生砂石土资源和已关闭煤矿矸石山渣场的综合利用监管工作,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源头管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理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砂石土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

(二)坚持依法处置。建设工程砂石土满足本工程自用后确有剩余的,属于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或组织依法进行处置。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土,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土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

(三)坚持属地属事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制定监管措施,依法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砂石土落实监管;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业主单位管理,强化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做好建设工程砂石土处置的政策宣传解读,定期对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管理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临时用地除外)砂石土资源授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处置。具体包括砂石土资源项目调查、归集、委托中介机构调查评估、挂牌拍卖销售、向财政解缴处置收入等事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有关单位按相关规范要求及程序在全县开展砂石土资源项目调查、归集、委托中介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统一工作程序

1. 项目归集。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将已完成备案或即将开工建设(施工、平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经审查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平场)方案、图纸等系列资料函告(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纳入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项目统计。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等主管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督促主管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汇交。

2. 项目调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委托技术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就建设工程项目红线内砂石土资源开展调查。

1)经调查无剩余砂石土资源或有砂石土资源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委托技术单位出具《××××项目无砂石土资源表》或《××××项目砂石土资源无综合利用价值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存档。

2)经调查剩余砂石土资源有综合利用价值的,委托技术单位根据现场地质调查及地质测量成果,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平场)方案、图纸、项目自用量(自用量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结果)编制《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含砂石总量、平场挖填平衡量、项目自用量、项目剩余砂石量、价值评估等基本内容。

3)在建设(施工、平场)过程中因调整工程建设方案涉及平场范围及标高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配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再次开展砂石土资源调查。

3. 砂石土接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调查成果,结合实际,对有综合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进行接管,在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制定砂石土接管方案,签订接管协议,细化处置措施,避免二次转运,降低处置成本。

(三)统一设置加工场地

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合理高效利用砂石土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结合我县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委托有关单位统筹规划设置集中加工场地,办理用地、环评、投资等相关手续。砂石土加工场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和采取必要环保措施,避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对不能设置加工场地的,在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可在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限期完成加工处置。

(四)统一交易和资金管理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委托重庆联交所石柱支所公开交易归集的或经调查评估的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鼓励持证矿山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等参与竞买剩余建设工程砂石土。重庆联交所石柱支所公开交易所得款项在依法纳税后,全额上缴县财政。

五、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砂石土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批准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建设工程开挖剩余砂石土非法外运、倾倒等行为;禁止非法砂石进入市政房建类商混站。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建设工程砂石土非法开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非法砂石进入土整修复、地灾防治项目自建搅拌站;配合国有平台公司做好建设工程砂石土堆放(加工)场地的选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建设工程砂石土公开交易所得收益,做好相应的成本核算及相关费用支付。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砂石土运输车辆相关管理,协助打击非法外运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行为,禁止非法砂石进入交通建设项目自建搅拌站。

县水利局: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挖砂石土行为;禁止非法砂石进入水利建设项目自建搅拌站。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查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非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农业农村委:禁止非法砂石进入农业农村建设项目自建搅拌站。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国有平台公司拟选砂石土加工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县林业局:加强林草地砂石资源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草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非法采石、采砂、采土行为;协助国有平台公司对拟选砂石土堆放(加工)场地的用地审批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开展建设工程砂石土非法交易、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依法打击非法处置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土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综合安全监管。

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国有企业施工建设剩余砂石土资源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巡查监管,对违法利用、销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资源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负责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砂石土的属地监管、信访维稳,配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建设工程砂石土加工场地的选址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配合力度。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护国有资产、增加地方财税收入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全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综合利用。切实加大配合支持力度,在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等方面把握好政策门槛,在巡查监管、安全环保措施落实等方面大力支持,确保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利用顺利实施。

(二)严格责任追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专人负责砂石土资源管理,不得在接收后因监管不力造成砂石土资源流失,不得谎报、瞒报砂石资源的数量、质量,不得随意确定砂石土销售价格,不得将接管的砂石土未经公开招拍挂用于其它建设项目。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和主体责任,加强协作联动和沟通,不得变相审批建设工程项目采挖国家矿产资源。凡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