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修订《石柱县避暑休闲地产项目配建停车位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避暑休闲地产发展较为良好,但旅游休闲地产配建停车位存在使用季节性强、使用周期短、地下车库开挖成本高、停车位销售困难、资金积压严重等诸多问题,不利于车位销售变现,导致车位闲置和地产资金积压情况严重。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县避暑休闲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以及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原有避暑休闲地产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我县避暑休闲地产停车位配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柱县避暑休闲地产项目
配建停车位执行标准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县避暑休闲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以及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避暑休闲地产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
按0.6个车位/户配建。在满足地块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根据用地条件和项目需求,合理安排室内外停车位建设。
(二)商业及配套用房停车位配建标准
按0.7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
(三)停车位综合平衡配建
同一建设单位一次性取得多个相邻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后续方案若统一设计,停车位配建个数可在满足招拍挂条件要求总个数的基础上在各地块中综合平衡配建。
二、执行时间界限
(一)本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石柱府办发〔2013〕212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部分房地产项目配套停车位及架空绿地执行标准的通知》以及2015版、2020版调整标准同时废止。
(二)开始执行之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避暑休闲地产项目,停车位配建可按照新规定执行。开始执行之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实施避暑休闲地产项目,可按照新规定修改原停车位配建方案,在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注销。
(三)开始执行之日后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避暑休闲地产规划地块,用地规划条件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