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打击非法采矿典型案例通报
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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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现将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例通报如下:
2024年10月底,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石柱县龙潭乡双河村大河组涉嫌非法采矿。接到线索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处置。经深入调查核实,某建材销售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擅自使用挖机在石柱县龙潭乡露天开采石灰岩。并将采出的石灰岩加工成砂石后,销售至某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
该建材销售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非法采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2025年7月1日起,新的《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强: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将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也会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资源,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参与非法采矿活动。同时,欢迎大家积极监督举报身边的非法采矿行为,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和宝贵的矿产资源。
举报电话:023-7337849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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