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
渝矿采出字〔2020〕(石柱)1号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现对以下采矿权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0年09月14日09时-2020年10月15日18时。公告日期内有2家以上(含2家)申报的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另行通知;公告时间内只有1家单位申报的将采取挂牌出让。本次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采用现场交易,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竞买申请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索取相关资料并进行报名。地址:石柱县新城区写字楼5楼511室,联系电话:023-73377087,联系人:左老师。
本次公告同步发布的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cn、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rzyj.cq.gov.cn、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cqszx.gov.cn/。
序号 | 采矿权名称 (暂定名) | 地理位置 | 矿种 | 矿区范围 拐点坐标 | 资源储量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开采 标高 | 生产规模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收益起始价 (万元)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SZGC202001 | 石柱县万朝镇茶园村甘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 | 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详见《竞买须知》 | 4395.4万吨 | 0.2857 | 820米至620米 | 120万吨 | 29.95 | 9061 | 2718 |
备注:
一、序号SZGC202001采矿权出让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石柱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00号,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3-73378499。
二、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重庆银行石柱支行帐号:760101040005460。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石柱万寿支行帐号:31820201040002166。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柱支行帐号:3100019329200103180。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良玉广场支行帐号:50050120620009345678。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帐号:4501010120010018239000000。
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09时。如成功竞得,已缴纳的保证金可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委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支付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如未竞得,可在成交日之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详见《竞买须知》。
四、采矿权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竞买申请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
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惩戒备忘录或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内限制禁止参与采矿权出让的;
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
五、风险提示:
(一)采矿权投资存在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竞买须知所表述的有关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采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二)有关该宗采矿权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若竞得人竞得该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所需要件时进行安全、环境评价等认定为不适宜开采的,该宗采矿权按不成交处理。
六、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七、其他重要提示及要求:
(一)矿区范围及周边可能存在不可预期风险,竞买申请人报名前须自行前往现场踏勘了解,未进行现场踏勘的,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二)竞买申请人须认真详读竞买须知,现场踏勘并详细了解出让范围及周边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废渣占地堆放、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以及资产评估和其他权益补偿情况。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公告须知、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资产评估及其他权益补偿额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三)竞得人竞得该宗采矿权,还需向出让人另外支付该采矿权出让工作成本14.1万元,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竞得人须按照《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关于迁建35kV大朝线部分线路的回函》(渝电石函〔2020〕54号)规定及相关规程规范出资迁建35KV线路(大朝线43号、44号、45号)电杆。
石柱县万朝镇茶园村甘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采矿权
竞买须知
公告序号:SZGC202001
石柱县万朝镇茶园村甘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采矿权位于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该采矿权进行网上公开出让。
本次公告网址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cqszx.gov.cn/)
此次采矿权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公告时间:2020年09月14日09时-2020年10月15日18时;
(二)采矿权名称(暂定名):石柱县万朝镇茶园村甘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
(三)地理位置: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
(四)出让收益起始价:9061万元;
(五)矿区面积:0.2857平方公里;
(六)开采标高:820米至620米;
(七)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八)资源储量:4395.4万吨;
(九)生产规模:120万吨;
(十)采矿权出让年限:29.95年;
(十一)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
拐点 | X坐标 | Y坐标 |
1 | 3337713.18 | 36510466.42 |
2 | 3337890.72 | 36510599.48 |
3 | 3338041.44 | 36510471.39 |
4 | 3338361.84 | 36510841.22 |
5 | 3338299.99 | 36510925.84 |
6 | 3338014.48 | 36511212.40 |
7 | 3337791.56 | 36510885.22 |
8 | 3337616.65 |
二、出让人、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一)出让人及承办机构
本次采矿权出让人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出让承办机构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出让人及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
地址:石柱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00号,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3-73378499
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石柱县新城区写字楼5楼511室,联系人:左老师,联系电话:023-73377087
三、竞买申请人准入条件
(一)竞买申请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
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惩戒备忘录或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内限制禁止参与采矿权出让的;
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
四、报名申请
(一)时间、地点、联系人
1、报名时间:2020年10月16日09时30分-2020年10月16日12时。。
2、报名地点:石柱县新城区写字楼5楼。
3、联系人:左老师,联系电话:73377087
(二)报名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持下列相应文件提出竞买、竞投申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接受传真件、邮件、电子邮件等竞买申请,提交复印件的应于报名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1、《竞买申请书》(原件1份)(附件一);
2、《竞买承诺书》(原件1份)(附件二);
3、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竞买申请人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竞买须知》(原件1份)。
7、竞买保证金缴款凭据(复印件1份)
8、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凭据(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1份)
9、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证明材料(仅限原采矿权人) (原件1份)
(三)保证金的缴纳及相关规定
1、保证金的缴纳:该宗采矿权保证金为2718万元(大写:贰仟柒佰壹拾捌万元整),竞买申请人应于报名时间截止之前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09时。缴款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帐时间为准,保证金未按时到帐的,不予受理报名。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重庆银行石柱支行
帐号:760101040005460。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石柱万寿支行
帐号:31820201040002166。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柱支行
帐号:3100019329200103180。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良玉广场支行
帐号:50050120620009345678。
保证金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
帐号:4501010120010018239000000。
2、如成功竞得,已缴纳的保证金可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委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支付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如未竞得,可在成交日之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五、采矿权出让方式及时间
采矿权出让方式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竞买申请人有2家以上(含2家),采用拍卖方式,起拍价在公告起始价的基础上上浮5‰-10‰,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为50万元。拍卖时间另行通知,请竞买申请人做好相关准备。竞买申请人只有1家的,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拍卖、挂牌程序及竞得方式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拍卖、挂牌程序中,本采矿权因监管部门要求需终止交易行为的,在告知竞买申请人后,退还采矿权竞买申请人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成交确认
挂牌、拍卖交易结束后竞得人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
本宗采矿权成交确认后,采矿权出让收益分六期在连续六年内缴清,每期缴纳时间间隔在12个月内。首期缴纳比例为总出让收益的30%,在出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二期缴纳比例为总出让收益的20%;第三期缴纳比例为总出让收益的18%;第四期缴纳比例为总出让收益的15%;第五期缴纳比例为总出让收益的10%;第六期缴纳比例为总出让收益的7%。
八、交易中止或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中心将发布中止或者终止交易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
(一)出让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交易的;
(二)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的;
(三)因相关政策、采矿权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采矿权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一)在竞买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无条件放弃参与竞买的采矿权已交纳的保证金,如该宗采矿权在以后的公开交易后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差额部份由违约责任人赔偿,其行为将被列入失信惩戒备忘录。
1、竞得人拒签或未按本《采矿权竞买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2、竞买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3、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骗取竞得资格的;
4、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的规定的行为。
5、竞得人未按本《采矿权竞买须知》、《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要求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他补偿费用;
(二)竞得人须按照出让公告、须知要求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向出让方申请签订《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合同》(详见附件)。若逾期未提交签订合同申请的,则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出让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另行出让该宗采矿权。申请资料如下:
1、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书(原件1份);
2、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法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按照成交结果完善的《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合同》签章件6份(原件)。
(三)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其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注意事项
(一)竞买申请人应全面仔细阅读《采矿权出让竞买须知》,了解采矿权详细情况和要求,对矿区范围及周边民房、土地、山林权、交通运输、社群关系等影响因素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
(二)采矿权投资存在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竞买须知所表述的有关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采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三)有关该宗采矿权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四)若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所需要件时进行安全、环境评价等认定为不适宜开采的,按不成交处理;
(五)参加竞买的人员,应遵守竞买的纪律,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十一、其他重要提示及要求
1、本次出让采矿权范围包含已建矿山,不具备独立开采条件,竞得人必须利用已建矿山开采系统,包括场地、设备进行生产。竞买申请人须认真详读竞买须知,现场踏勘并详细了解出让范围及周边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废渣占地堆放、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以及资产评估和其他权益补偿情况。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公告须知、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资产评估及其他权益补偿额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2、该宗矿权属已建矿山增划资源,新竞得人需要同时对原采矿权人固定资产进行转接。竞买申请人除须交纳竞买保证金外,还须足额交纳原采矿权人固定资产费用7268.70万元至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账户,未按时到帐的,不予受理竞买报名资格(原采矿权人参与本次竞买,不需缴纳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证明材料按竞买要求参与竞买)。
3、竞买申请人应于竞买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定的唯一账户交纳原采矿权人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人民币7268.70万元(大写:柒仟贰佰陆拾捌万柒仟元整)。竞买申请人交款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帐时间为准。竞买申请人交纳原采矿权人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09时。
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户名:石柱县财政局
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
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账号:4501010120010011341
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账户只接受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转入,不接受现金或现金汇款。
温馨提示:为避免因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到账时间延误,影响您竞买资格,建议您在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的1至2天之前交纳转接保证金。并注名缴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
4、如成功竞得,在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出让人将竞得人交纳的原采矿权人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支付给原采矿权人,并协调新、旧采矿权人完成固定资产转接工作。如未竞得,未竞得人交纳的固定资产保证金在竞拍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全额退回。
5、原矿区已出让的剩余资源储量约41万吨(最终以储量核实报告和现场交付的为准)。原矿区已出让的剩余资源价值按实际剩余资源储量乘以评估资源单价(2.06元/吨)计算,剩余资源价款于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竞得人另行支付给原采矿权人。
6、竞得人须按照《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关于迁建35kV大朝线部分线路的回函》(渝电石函〔2020〕54号)规定及相关规程规范出资迁建35KV线路(大朝线43号、44号、45号)电杆。
7、竞得人在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固定资产评估费用12万元支付给原采矿权人。
8、原则上自采矿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投产,逾期投产的,除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重新公开出让。
9、竞得人竞得该宗采矿权,还需向出让人另外支付该采矿权出让工作成本14.1万元,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0、竞得人须自行或委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查,同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义务。
十二、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竞买人声明: 我对以上内容(在选项□中打√): □已熟知并赞同; □已熟知但不赞同; □不熟知。 竞买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2020年 月 日
附件一:《竞买申请书》
附件二:《石柱县万朝镇茶园村甘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采矿权竞买承诺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
附件五:《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模板
附件六:采矿权竞买资料清单
附件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附件八:保证金划缴委托书
竞买申请书
石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认真阅读采矿权(公告序号为 )的竞买须知,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采矿权竞买须知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须知内容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在举行的该宗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
我方愿意按竞买须知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我方承诺以不低于公告起始价的报价参与竞买,并保证报价一经报出绝不撤回。
若能竞得该采矿权,我方保证按照
采矿权竞买须知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 请 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石柱县万朝镇茶园村甘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采矿权竞买承诺书
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经认真详细阅读《重庆市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及《采矿权竞买须知》,我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1、我单位已对该宗采矿权出让公告、须知内容及相关违约责任有了充分了解,完全认可因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和地质勘查工作的固有特点,使得该采矿权备案的占用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有可能不一致的问题,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
2、我单位自愿申请参加该采矿权公开出让的竞买,自愿遵守并履行该竞买须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竞买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公章) (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 |||
姓 名 | 姓 名 | |||
性 别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出生日期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职 务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 |
本人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在 举办的 采矿权(公告序号为 )交易活动: 代表本人办理采矿权交易报名、签署相关文件、申报竞买价格、签署成交确认书等; 受托人在该矿权交易活动中做出的承诺、签署的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合同
渝采矿出字〔20 〕( )第 号
出 让 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局 长
受 让 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第二条 受让方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取得:
1、公开出让
出让方式:
矿业权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法定代表人:
交易地点:
2、探矿权转采矿权
3、协议出让
受让方享有依照本合同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矿产品的权利,与采矿权相关联的其他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本合同出让范围。
第三条出让方出让给受让方的采矿权位于 ,矿山名称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出让矿种为 矿,资源储量 万吨。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如下(2000坐标系):
拐点 | X坐标 | Y坐标 | 拐点 | X坐标 | Y坐标 |
标高: |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 ,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本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第六条 受让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方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首次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第七条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支付凭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资料,按规定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出让方应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受让方未领取采矿许可证,不得开采受让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第八条受让方在申请采矿登记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委托或自行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经受让方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作为接受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的依据。
第九条受让方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投产时,同步建成绿色矿山并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适用于新建矿山)
受让方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于 年 月前建成绿色矿山并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适用于已建矿山)
第十条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后,可以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如需将该宗采矿权进行抵押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缴清全部采矿权出让收益。
受让方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内,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遵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二条 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内,受让方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除本合同约定可以收回采矿权情况外,出让方不得无故收回采矿权。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出让方需要提前收回矿权的,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出让方根据受让方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对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内,国家和重庆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受让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
第十五条 受让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每日按滞纳金额的2‰向出让方缴纳滞纳金。
延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6个月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撤销采矿许可证,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六条受让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资料申请采矿登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自延期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受让方已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按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颁发采矿许可证超过6个月,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应返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出让方可以依法无偿收回采矿权。
第十八条 受让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出让方可以不批准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
因前款原因出让方不批准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或因受让方责任导致采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注销的,本出让合同终止,采矿权收归国有,出让方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九条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建成绿色矿山及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的,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整改,并可不办理采矿许可延续等相关审批手续;受让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出让方可将其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会同有权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其继续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受让方拒不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的,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条 受让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出让方只是许可受让方开采矿产品,因地质和开采条件等多种原因,出让方不能保证受让方开采得到出让合同记载的矿产资源量。
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划定矿区范围内的占用储量与实际情况有可能不相符合。受让方完全了解此种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因一方违约而提起的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对方,对对方不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规定,也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重庆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
补充条款
第一条
出让方(章): 受让方(章):
重庆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渝矿采交易出〔20 〕( )号
在 年 月 日在 举办的采矿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由 获得 采矿权(公告序号:GC )。现将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暂定名): ;
(二)矿山地址: ;
(三)出让年限: 年;
(四)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五)开采标高:+ 米至+ 米;
(六)开采矿种: ;
(七)资源储量: 万吨;
(八)生产规模: 万吨/年;
(九)开采范围(2000坐标系):
拐点 | X坐标 | Y坐标 | 拐点 | X坐标 | Y坐标 |
二、竞得人基本情况
(一)竞得人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三、该宗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根据公告内容写入)。
四、竞得人须按照出让公告、须知要求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向 申请签订《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合同》。若逾期未提交签订合同申请的,则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出让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另行出让该宗采矿权。
五、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拍卖人(挂牌人): 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年 月 日
采矿权竞买资料清单
竞买人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
邮 编 | 联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E_mail地址 | ||
提交的报名材料:(已提交材料的在□中打√) | |||
□1、竞买申请书(原件1份); | |||
□2、竞买承诺书(原件1份); | |||
□3、竞买人签署意见的《竞买须知》(原件1份); | |||
□4、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 |||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 |||
□6、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8、竞买保证金缴款凭据(复印件1份) | |||
□9、固定资产转接保证金凭据(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1份) | |||
□10、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证明材料(仅限原采矿权人) (原件1份) |
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采矿权名称 | 石柱县万朝镇茶园村甘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采矿权 | 由竞买人填写 |
竞买报价 | 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大写) ¥________ | |
竞 买 人 | 名称: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
收到报价时间 | 2020年 月 日__时__分 | 由主持人填写 |
招拍挂主持人 | (签名) | |
确认时间 | 2020年 月 日__时__分 |
1、应慎重思考,竞买人报价只能报一次。主持人将报价单与出让始价进行核对,等于或高于出让起始价的报价单为受让方,并当场宣布。
2、不符合报价规则的,按违约处理,没收保证金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保证金划缴委托书
石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我公司在你中心于2020年 月 日举办的采矿权(挂牌)公开出让活动中,获得石柱县万朝镇茶园村甘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采矿权。根据《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的有关规定,我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万元(票据号 ),直接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现委托你中心作为出让采矿权收益划缴忠县财政局。
本委托一式两份,由我公司自行到 办理并领取非税票据。
县财政局:
我局已收回保证金票据,按委托 (竞得人)
科目划缴,请出具票据给竞得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