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准确把握相关精神,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准确把握相关概念
1.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2.合法稳定住所:公租房包括廉租房,单位或个人出租的住宅房屋必须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对于“小产权房”、商改住房以及具有住房分割协议、公证,或人民法院有关住房判决(裁定)或拍卖手续等住房,未依法取得住房权属证书的,都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对于有住房权属证书,但房屋已垮塌不能供人居住或住房较小不能实际容纳等情形也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在租赁住房落户的,应当征得住房产权人同意;有产权人户口的,应当共立一户;退租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出,经告知逾期不迁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其户口迁往其合法产权住房或社区集体户。
3.实际居住:指在户口迁入地申请暂住登记满半年或持有居住证的,或者因特殊情况未申报暂住登记但能提供相应时限稳定居住、就业、就学相关依据经派出所核实的。
4.共同居住生活:投靠人与被投靠方在同一房屋实际居住的。
二、进一步明确部分事项
1.夫妻投靠:对于申请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满足被投靠方或其同户直系亲属有产权住房及产权证,同时结婚后新家确实在申请落户地,实际居住时限以结婚登记之日起算。迁入城镇地区的,其同户直系亲属的产权住房可视为合法稳定住所(产权住房地址与落户地址不一致的除外),不受实际居住满半年限制。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含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自愿选择投靠父或母落户,不受其它条件限制;父母离婚后,因抚养关系发生变化,子女已随现抚养人实际居住的,可凭抚养关系变更手续(法院、民政、公证相关手续或父母协商一致签字(并捺印)的子女抚养协议)及实际居住的相关依据申请落户。
3.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对于申请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满足被投靠方或其同户直系亲属有产权住房及产权证且实际居住。迁入城镇地区的,其同户直系亲属的产权住房可视为合法稳定住所(产权住房地址与落户地址不一致的除外),不受实际居住满半年限制。
4.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人可以申请投靠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监护人(含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证、司法鉴定、国内有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证明等证明材料,其中投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还应提供依法明确监护人的相关材料。
5.毕业后、无正式工作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2016年7月后毕业的可将户口迁回入学时户口迁出的住址落户,不受落户地是农村地区或城镇地区的限制;如原家庭整户户口发生迁移的,除原址仍有产权住房外应当迁到家庭现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原户口迁出住址已为无效住址的,不得在原住址办理落户。2016年7月前毕业的,可按当时迁移政策迁回原迁出地址所在乡镇城镇地区落户。
6.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集中搬迁的,可凭县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搬迁安置文件、农村住房证明或者宅基地、承包地的证明,在安置地申请落户;自主搬迁的,可以申请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户口。
因地质灾害避险、水利水库建设等搬迁安置的人员,应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搬迁安置手续、农村住房证明或者宅基地、承包地的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手续等在安置地申请落户。
7.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已实际入住的,即视为实际居住,不受实际居住满半年的时间限制。
8.本县户籍居民在本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落户。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派出所要充分认识《办法》修改、施行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一)强化学习培训。各所要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立即开展《办法》有关业务的学习培训,确保派出所的领导、相关民警和辅警切实领会文件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规定。
(二)提供便捷服务。各所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各种便利服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实际居住和内部能核查的亲属关系等应由公安机关核查,不得要求提供材料。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所要加强指导,对上级未明确的实际居住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建立健全户口督促检查长效机制,开展网上网下定期抽查通报;各地要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户口规范办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