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通行证申领
日期: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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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户口或居住地区县公安局或指定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年满16周岁的本县户口居民或居住本县的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将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的,可向本县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公安局或指定的派出所申领《边境通行证》;也可向前往的新疆、西藏两地边境地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异地申领。(2)居住地,是指内地居民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3)《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因务工经商等常住或经常出入边境地区的,其有效期最长可到1年。(说明:不得手工填写) 3.办理流程:(1)申请;(2)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边境证申请表(当场填写);(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港澳台居民申领的,凭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4)华侨申领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5)外国人申领的,凭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边境证》,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公安内部信息能核查监护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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