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分户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农村地区家庭户居民户口分户应当遵循“分家、分吃、分住”的三分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⑴离婚;⑵实事上已分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 但下列情形不予分户:(1)夫妻之间;(2)投靠迁入父母与被投靠子女;(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4)同户仅有一个子女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5)住房已消失或是危房的,不予分户。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3)离婚手续(含《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 或者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