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日期: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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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要迁往市外(四川除外)落户,应凭市外迁入地县(或市或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有效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发给《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2)户口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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