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应凭本市或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但农村入伍且安置落户地的配偶、子女户口在农村地区的,可安置到农村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